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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貨議狀


  奉進止:「當今百姓之困,眾情所知。減稅則國用不充,欲依舊則人困轉甚。皆由貨輕錢重,徵稅暗加。宜令百寮各陳意見,以革其弊。」右閏正月十七日,宰相奉宣進止如前者。臣以為當今百姓之困,其弊數十,不獨在於錢貨徵稅之謂也。既聖問言之,又以為黎庶之重困,不在於賦稅之暗加,患在於剝奪之不已;錢貨之輕重,不在於議論之不當,患在於號令之不行。

  今天下賦稅一法也,厚薄一概也,然而廉能蒞之則生息,貪愚蒞之則敗傷,蓋得人則理之明驗也,豈徵稅暗加之謂乎?自嶺已南,以金銀為貨幣;自巴已外,以鹽帛為交易;黔、巫、溪峽,大抵用水銀、朱砂、繒彩、巾帽以相市。然而前人以之理,後人以之擾,東郡以之耗,西郡以之贏。又得人則理之明驗也,豈錢重貨輕之謂乎?自國家置兩稅已來,天下之財,限為三品:一曰上供,二曰留使,三曰留州。皆量出以為入,定額以給資。

  然而節將有進獻以市國恩者,有賂遺以買私名者,有藏鏹滯帛以貽子孫者,有高樓廣榭以熾第宅者。彼之俸入有常也,公私有分也,此何從而得之?又國家置度支、轉運已來,一則管鹽以易貨,一則受財以經費。近制有年進、月進之名,有正、至、三節之獻。彼之管鹽有常也,受財有數也,此又何從而得之?且百姓,國家之百姓也;貨財,國家之貨財也。不足則取之,有餘則舍之,在我而已,又何必授之重柄,假之利權,徇彼之徼恩,成我之怨府哉?今陛下初臨億兆,首問群寮,誠能禁藩鎮大臣不時之獻,罷度支、轉運別進之名,絕賂遺之私,節侈靡之俗,峻風憲之舉,深贓罪之刑,精覆考課之條,慎選字人之長。若此,則不減稅而人安,不改法而人理矣。

  至於古今言錢幣之輕重者熟矣,或更大錢,或放私鑄,或龜或貝,或皮或刀,或禁埋藏,或禁銷毀,或禁器用,或禁滯積,皆可以救一時之弊也。然而或損或益者,蓋法有行不行之謂也。臣不敢遠征古證,竊見元和以來,初有公私器用禁銅之令,次有交易錢帛兼行之法,近有積錢不得過數之限,每更守尹,則必有用錢不得加除之榜。然而銅器備列于公私,錢帛不兼於賣鬻,積錢不出於牆垣,欺濫遍行於市井,亦未聞鞭一夫,黜一吏,賞一告訐,壞一蓄藏。豈法不便於時耶?蓋行之不至也。陛下誠能采古今救弊之方,施賞罰必行之令,則聖祖神宗之法制何限,前賢後智之議論何窮?豈待愚臣盜竊古人之見,自稱革弊之術哉!謹錄奏聞,伏聽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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