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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七 狀


  ▼彈奏劍南東川節度使狀

  劍南東川詳覆使。

  故劍南東川節度、觀察、處置等使嚴礪,在任日擅沒管內將士、官吏、百姓及前資、寄住等莊宅、奴婢,今于兩稅外加配錢、米及草等。謹件如後。

  嚴礪擅籍沒管內將士、官吏、百姓及前資寄住塗山甫等八十八戶莊宅共一百二十二所,奴婢共二十七人,並在諸州項內分析。

  右,臣伏准前後制敕,令出使禦史所在訪察不法,具狀奏聞。臣昨奉三月一日敕,令往劍南東川詳覆瀘川監官任敬仲贓犯。于彼訪聞嚴礪在任日,擅沒前件莊宅、奴婢等。至今月十七日詳覆事畢,追得所沒莊宅、奴婢文案,及執行案典耿琚、馬元亮等,檢勘得實。據嚴礪元和二年正月十八日舉牒稱:「管內諸州,應經逆賊劉辟重圍內,並賊軍到處所有應接,及投事西川軍將、州縣官、所由、典正、前資、寄住等,所犯雖經霈澤,莊田須有所歸,其有莊宅、奴婢、桑柘、錢物、斛鬥、邸店、碾磑等,悉皆搜檢得。」塗山甫等八十八戶,案內並不經驗問虛實,亦不具事職名,便收家產沒官,其時都不聞奏。所收資財、奴婢,悉皆貨賣破用,及配充作坊驅使。其莊宅、桑田,元和二年、三年租課,嚴礪並已徵收支用訖。

  臣伏准元和元年十月五日制:「西川諸州諸鎮刺史、大將及參佐官吏、將健、百姓等,應被脅從補署職掌,一切不問。」又准元和二年正月三日赦文,「自今日已前,反逆緣坐,並與洗滌。」況前件人等,悉是東川將吏百姓及寄住衣冠,與逆党素無管屬。賊軍奄至,暫被脅從,狂寇既平,再蒙恩蕩。嚴礪公違詔命,苟利資財,擅破八十余家,曾無一字聞奏。豈惟剝下,實謂欺天。其莊宅等至今被使司收管。臣訪聞本主並在側近,控告無路,漸至流亡。伏乞聖慈,勒本道長吏及諸州刺史,招緝疲人,一切卻還產業,庶使孤窮有托,編戶再安。其本判官及所管刺史,仍乞重加貶責,以絕奸欺。

  嚴礪又于管內諸州元和二年兩稅錢外,加配百姓草,共四十一萬四千八百六十七束,每束重一十一斤。

  右,臣伏准前後制敕及每歲旨條,兩稅留州留使錢外,加率一錢一物,州府長吏並同枉法計贓,仍令出使禦史訪察聞奏。又准元和三年赦文,大辟罪已下,蒙恩滌蕩,惟官典犯贓,不在此限。臣訪聞嚴礪加配前件草,准前日月追得文案,及執行案典姚孚檢勘得實。據嚴礪元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舉牒稱:「管內郵驛要草,于諸州和稅錢上,每貫加配一束。」至三年秋稅,又准前加配,計當上件草。臣伏准每年旨條,館驛自有正料,不合于兩稅錢外,擅有加征。況嚴礪元和三年舉牒,已雲准二年舊例徵收,必恐自此相承,永使疲人重困。伏乞勒本道長吏,嚴加禁斷。本判官及刺史等,伏乞准前科責,以息誅求。

  嚴礪又於梓、遂兩州元和二年兩稅外,加征錢共七千貫文,米共五千石。

  右,臣准前月日追得文案,及執行案典趙明之檢勘得實。據嚴礪元和二年六月舉牒稱「綿、劍兩州供元和元年北軍頓遞,費用倍多,量於梓、遂兩州秋稅外,加配上件錢米,添頓綿、劍兩州頓遞費用」者。臣又牒勘綿州,得報稱:「元和二年軍資錢米,悉准舊額徵收,盡送使訖,並不曾交領得梓、遂等州錢米添填頓遞,亦無克折當州錢米處」者。臣又牒勘劍州,得報稱「元和元年所供頓遞,侵用百姓腹內兩年夏稅錢四千二十三貫三文,使司令于其年軍資錢內克下訖,其米即用元和元年米充,並不侵用二年軍資米數,使司亦不曾支梓、遂州錢米充填」者。臣伏念綿、劍兩州供頓,自合准敕優矜,梓、遂百姓何辜,擅令倍出租賦?況所征錢米數內,惟克下劍州軍資錢四千二十三貫三文,其餘錢米,並是嚴礪加征,別有支用。其本判官及遂州刺史,悉合科處,以例將來。擅收沒塗山甫等莊宅、奴婢,及于兩稅外加配錢、米、草等,本判官及諸州刺史名銜,並所收色目,謹具如後:

  擅收沒奴婢莊宅等,元舉牒判官度支副使檢校尚書刑部員外郎兼侍御史賜緋魚袋崔廷。

  都計諸州擅沒莊共六十三所,宅四十八所,奴一十人,婢一十七人。

  于管內諸州元和二年三年秋稅錢外,隨貫加配草元舉牒判官觀察判官殿中侍御史內供奉盧詡。

  都計諸州共加配草四十一萬四千八百六十七束。

  加征梓、遂兩州元和二年秋稅外錢及米,元舉牒判官攝節度判官監察禦史裡行裴誗。

  計兩州加征錢共七千貫文,米共五千石。

  梓州刺史、檢校尚書左僕射兼御史大夫嚴礪,元和四年三月八日身亡。

  擅收塗山甫等莊二十九所,宅四十一所,奴九人,婢一十七人,加征三千貫文,米二千石,草七萬五千九百五十三束。〔元和二年三萬一千七百九十三束,元和三年四萬四千一百六十束。〕

  遂州刺史柳蒙。

  擅收沒李簡等莊八所,宅四所,奴一人,加征錢四千貫文,米三千石,草四萬九千九百八十五束。〔元和二年二萬四千五百三束,元和三年二萬五千四百八十二束。〕

  綿州刺史陶鍠。

  擅收沒文懷進等莊二十所,宅十三所,加征草八萬八千六百八十八束。〔元和二年三萬八千九十三束,元和三年五萬五百九十五束。〕

  劍州刺史崔實成。〔元和二年十一月五日,改授邛州刺史。〕

  擅收沒鄧琮等莊六所,加征草二萬一千八百七十七束。〔元和二年九千三十九束,元和三年一萬二千七百七十八束。〕

  普州刺史李怤。

  元和二年加征錢草六千束,三年加征草九千四百五十束。

  合州刺史張平。

  元和二年加配草三千四百六十二束,三年加征草五千六百五束。

  榮州刺史陳當。

  元和二年加征草九千四百三束,三年加征草五千六百二十七束。

  渝州刺史邵膺。

  元和二年加征草二千六百一十四束,三年加征草三千七百二十七束。

  瀘州刺史兼禦史劉文翼。

  元和二年加征草三千八百五十三束,三年加征草三千八百五十一束。

  資州元和二年加征草一萬五千七百九十八束,三年一萬六千二百二十五束。

  簡州元和二年加征草二萬四千一百四束,三年二萬三千一百一十八束。

  陵州元和二年加征草二萬四千六百六束,三年二萬三千八百六十一束。

  龍州元和二年加征草八百九十一束,三年八百一十一束。

  右,已上本判官及刺史等名銜,並所徵收色目,謹具如前。其資州等四州刺史,或緣割屬西川,或緣停替遷授,伏乞委本道長吏,各據徵收年月,具勘名銜聞奏。

  以前件狀如前。伏以聖慈軫念,切在蒼生,臨禦五年,三布赦令,殷勤曉諭,優惠困窮,似涉擾人,頻加禁斷。況嚴礪本是梓州百姓,素無才行可稱,久在兵間,過蒙獎拔。陛下錄其微効,移鎮東川,杖節還鄉,寵光無比。固合撫綏黎庶,上副天心,蠲減征徭,內榮鄉里。而乃橫征暴賦,不奉典常,擅破人家,自豐私室。訪聞管內產業,阡陌相連,童僕資財,動以萬計。雖即沒身謝咎,而猶遺患在人。謂宜諡以醜名,削其褒贈,用懲不法,以警將來。其本判官及諸州刺史等,或苟務容軀,競謀侵削;或分憂列郡,莫顧詔條。但受節將指撝,不懼朝廷典憲,共為蒙蔽,皆合痛繩。臣職在觸邪,不勝其憤。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中書門下牒禦史台:

  牒:奉敕,籍沒資財,不明罪犯,稅外科配,豈顧章程?致使銜冤,無由仰訴,不有察視,孰當舉明。所沒莊宅、奴婢,一物已上,並委觀察使據元沒數,一一分付本主。縱有已貨賣破除者,亦收贖卻還。其加征錢、米、草等,亦委觀察使嚴加禁斷,仍榜示村鄉,使百姓知委。判官崔廷等,名叨參佐,非道容身;刺史柳蒙等,任竊藩條,無心守職。成此弊政,害及平人,撫事論情,豈宜免戾?但以罪非首坐,法合會恩,亦以恩後加征,又已去官停職。俾從寬宥,重此典常。其恩後加征草及柳蒙、陶鍠、李怤、張平、邵膺、陳當、劉文翼等,宜各罰兩月俸料,仍書下考,餘並釋放。牒至,准敕故牒。

  ▼彈奏山南西道兩稅外草狀

  山南西道管內州府,每年兩稅外,配率供驛禾草共四萬六千四百七十七圍,每圍重二十斤。

  興元府二萬圍,內五千圍每年折征價錢,充使司雜用,每圍一百二十文,據元和三年使牒減免不征,余一萬五圍見征率。

  洋州一萬五千圍。

  利州一萬一千四百七十七圍。

  右,訪聞前件州府每年兩稅外加配驛草,遂于路次州縣檢勘文案。據諭後使牒,並稱准舊例於兩稅外科配。又牒山南西道觀察處置等使裴玢勘得報稱,「自建中元年已後,每年隨稅據貫配率前件禾草,將供驛用者。」伏准元和元年已後三度赦文,每年旨條,兩稅留州、留使錢外,加率一錢一物,州府長吏並以枉法贓論。又准今年二月三日制節文:「諸道兩稅外搉率,比來制敕處分,非不丁寧。如聞或未遵行,尚有欺弊,永言奉法,事理當然。申敕長吏,明加禁斷。如刺史承使牒於界內搉率,痛加懲責,仍委禦史台及出使郎中官、禦史訪察聞奏」外,伏以前件草並是兩稅外征率,准制合勒本道明加申飭,各州府長吏,仍令節級科處分。勘責得實以前,劍南東川詳覆使監察禦史元稹奏。謹具如前。

  中書門下牒禦史台:

  牒:奉敕:「積習多年,成此乖越,然在長吏,合尋根由。循失政之規,置無名之稅,雖原情可恕,而在法宜懲。觀察使宜罰一月俸,刺史各罰一季俸。仍令自元和四年已後禁斷。」牒至准敕故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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