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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時刻書之工價


  元時刻書工價,據陳編《廉石居記》載,元張鉉《金陵新志》十五卷前鈔錄禦史台等處文移,略云:宋景定十志,舊板已經燒毀,元時重刊。先有郡士戚光,妄更舊志。當時議因舊志之已成,增本朝之新創,故其書皆用《建康志》准式。凡壹拾伍卷,壹拾三冊。分派溧陽州學刊雕五卷,溧水州學、明道書院各三卷,本路儒學刊造二卷,(按:五卷、三卷、二卷等「卷」字,當是「冊」字誤筆。若作「冊」則合壹拾三冊之數,作「卷」則少二卷。)及序文圖本,照依元料工物合用價錢,於各學院錢糧內除破。共中統鈔壹伯肆拾三定貳拾玖兩捌錢玖分玖厘,俱見序例所載。

  按定即錠字,正本作鋌。《金史·食貨志》:舊例銀每鋌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隨低昂,遂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

  陶九成《輟耕錄》:至元十三年,大兵回揚州,丞相伯顏號令搜檢將士行李,所得撒花銀子,銷鑄作錠,每重五十兩,歸朝獻納,後朝廷亦自鑄。至元十四年重四十九兩,十五年重四十八兩。

  據此,則金、元幣制,一錠銀皆五十兩為率。《金陵志》刻價果以五十兩一錠計算,則需實銀七千一百柒十玖兩捌錢九分玖厘,是每卷合用銀四百四十餘兩。古今刻書之工,恐未有貴於此者。即以五兩一錠計算,亦需實銀七百四十四兩捌錢玖分玖厘,以十五卷之書似不應有如許刻價。豈當時浮支冒領,亦如今日各省書局之不實不盡乎?元政不綱,於此可見。然一代刻書之費,全出於學院錢糧,則元代學糧之富足,又為唐宋所未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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