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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州都監等嘗為公人、僕隸者毋與舊所事官接坐奏


  (天聖六年十二月戊寅)

  諸州都監、都巡檢、閤門祗候及內殿崇班以上嘗為公人、僕隸者,自今毋得與舊所事官接坐。若職事相關,即移徙他州。其三班使臣以下監臨物務者,並聽公參。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百六,時晏殊為禦史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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