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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存喪母不宜有練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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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壽三年六月甲午) 《禮》雲:「至親以期斷。」蓋以四時之變易,萬物之更始,故聖人象之。其有三年,加隆爾也。但家無二尊,母為厭降,是以父存喪母,還服於期者,服之正也。豈容期內而更小祥!然三年之喪而有小祥者,《禮》雲:「期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以是之故,雖未再期,而天地一變,不可不祭,不可不除。故有練焉,以存喪祭之本。然期喪有練,于理未安。雖雲十一月而練,乃無所法象,非期非時,豈可除祭。而儒者徒擬三年之喪,立練禫之節,可謂苟存其變,而失其本,欲漸於奪,乃薄於喪。致使子則冠練去絰,黃裡縓緣,絰則布葛在躬,粗服未改。豈非絰衰尚存,子情已奪,親疏失倫,輕重顛倒!乃不順人情,豈聖人之意也!故知先聖之禮廢於人邪,三年之喪尚有不行之者,至於祥練之節,安能不墜者乎! 《禮》雲:「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而大夫士之喪父母,乃貴賤異服。然則禮壞樂崩,由來漸矣。所以晏平仲之斬粗縗,其老謂之非禮,滕文公之服三年,其臣鹹所不欲。蓋由王道既衰,諸侯異政,將逾越於法度,惡禮制之害己,乃滅去篇籍,自製其宜。遂至骨肉之恩,輕重從俗,無易之道,隆殺任情。況孔子沒而微言隱,秦滅學而經籍焚者乎!有漢之興,雖求儒雅,人皆異說,義非一貫。又況近代亂離,唯務兵革,其于典禮,時所未遑。 夫禮不從天降,不從地出,乃人心而己者,謂情緣於恩也。故恩厚者其禮隆,情輕者其禮殺。聖人以是稱情立文,別親疏貴賤之節。自臣子道消,上下失序,莫大之恩,逐情而薄,莫重之禮,與時而殺。此乃服不稱喪,容不稱服,非所謂聖人緣恩表情,制禮之義也。然喪與易也,甯在於戚,則禮之本也。禮有其餘,未若於哀,則情之實也。 今十一月而練者,非禮之本,非情之實。由是言之,父存喪母,不宜有練。但依禮十三月而祥,中月而禫。庶以合聖人之意,達孝子之心。 (《隋書·文帝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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