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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舍利塔詔


  (仁壽元年六月乙丑)

  門下:

  仰惟正覺,大慈大悲,救護群生,津梁庶品。朕歸依三寶,重興聖教,思與四海之內,一切人民,俱發菩提,並修福業。使當今現在,爰及來世,永作善因,同登妙果。宜請沙門三十人,諳解法相兼堪宣導者,各將侍者二人,並散官各給一人,薰陸香一百二十斤,馬五匹,分道送舍利往前件諸州起塔,其未注寺者,就有山水寺。所起塔依前山。舊無山者,於當州內,清靜寺處,建立其塔。所司造樣,送往當州。僧多者三百六十人,其次二百四十人,其次一百二十人。若僧少者,盡見在僧。為朕、皇后、太子廣、諸王子孫等,及內外官人,一切民庶,幽顯生靈,各七日,行道並懺悔。起行道日,打刹,莫問同州異州,任人佈施。錢限止十文以下,不得過十文。所施之錢,以供營塔,若少不充役正丁及用庫物,率土諸州僧尼,普為舍利設齋。

  限十月十五日午時,同下入石函,總管刺史已下,縣尉已上,自非軍機,停常務七日,專檢校行道及打刹等事,務盡誠敬,副朕意焉。主者施行。

  仁壽元年六月十三日,內史令豫章王臣暕宣。

  (《廣弘明集》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分道送舍利」下雲,先往蔣州棲霞寺,洎三十州次五十三州等寺起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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