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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諸司於律外決杖屬官詔


  (開皇十七年三月丙辰)

  分職設官,共理時務,班位高下,各有等差。若所在官人不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舉。諸有殿失,雖備科條,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決罪,無以懲肅。其諸司論屬官,若有愆犯,聽於律外斟酌決杖。

  (《隋書·文帝紀下》又見《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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