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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廢律官詔
(開皇五年)
人命之重,懸在律文,刊定科條,俾令易曉。分官命職,恒選循吏,小大之獄,理無疑舛。而因襲往代,別置律官,報判之人,推其為首。殺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罰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為政之失,莫大於斯。
其大理律博士、尚書刑部曹明法、州縣律生,並可停廢。
(《隋書·刑法志》,侍官慕容天遠,糾都督田元,冒請義倉,事實而始平縣律生輔恩,舞文陷天遠,遂更反坐。帝聞之,乃下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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