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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皇太子啟審降服大功行三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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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雲,大功之末,可以冠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取婦。已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晉代蔡謨、謝沈、丁纂、馮懷等遂雲,降服大功,可以嫁女。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雲,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范堅、荀伯子等,雖複率意致難,亦未能折。太始六年,虞龢立議,大功之末,乃可取婦。于時博詢,鹹同龢議。齊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馬長子之喪,武帝子女,同服大功,左丞顧杲之議雲,大功之末,非直皇女嬪降無疑,皇子聘納,亦在非硋。凡此諸議,皆是公背正文,務為通耳。徐爰、王文憲並雲,期服降為大功,皆不可以婚嫁,於義乃為不乖,而又不釋其義。 天監十年,信安公主當出適,而有臨川長子大功之慘,具論此義,粗已詳悉。太子今又啟,審大功之末,及下殤之小功,行婚冠嫁三吉之事。案禮所言下殤小功,本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禮。況本服是期,降為大功,理當不可。人間行者,是用鄭玄逆降之義。 雜記雲,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謂本服大功,子則小功,逾月以後,於情差輕,所以許有冠嫁,此則小功之末,通得取婦。前所雲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則簡出大功之身不得取婦,後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亦得取婦,故有出沒。婚禮國之大典,宜有畫一,今宗室及外戚,不得複輒有幹啟,禮官不得輒為曲議,可依此以為法。 (《隋書·禮儀志》三,大同六年,皇太子啟,帝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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