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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祿給見錢並原失散官物詔
(大通元年正月乙丑)
朕思利兆民,惟日不足,氣象環回,每弘優簡,百官俸祿,本有定數,前代以來,皆多評准,頃者因循,未遑改革。自今已後,可長給見錢,依時即出,勿令逋緩。凡散失官物,不問多少,並從原宥。惟事涉軍儲,取公私見物,不在此例。
(《梁書·武帝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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