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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梁律詔


  (八月丁未)

  律令不一,實難去弊,殺傷有法,昏墨有刑,此蓋常科,易為條例。至如三男一妻,懸首造獄,事非慮內,法出恒鈞,前王之律,後主之令,因循創附,良各有以。若游辭費句,無取於實錄者,宜悉除之。求文指歸,可適變者,載一家為本,用眾家以附,景丁俱有,則去丁以存景,若景丁二事,注釋不同,則二家兼載,咸使百司,議其可不,取其可安,以為標例,宜雲某等如幹人同議,以此為長,則定以為梁律,留尚書比部,悉使備文,若班下州部,止撮機要,可無二門侮法之弊。

  (《隋書·刑法志》,案:《梁書·武帝紀》中雲,詔中書監王瑩八人參定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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