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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流移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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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樂所自生,含識之常性;厚下安宅,馭世之通規。朕矜此庶氓,無忘待旦,亟弘生聚之略,每布寬恤之恩。而編戶未滋,遷徙尚有,輕去故鄉,豈其本志。資業殆闕,自返莫由,巢南之心,亦何能弭。今開元發歲,品物惟新,思俾黔黎,各安舊所。將使郡無曠土,邑靡遊民,雞犬相聞,桑柘交畛。 凡天下之民,有流移他境,在天監十七年正月一日以前,可開恩半載,悉聽還本,蠲課三年。其流寓過遠者,量加程日。若有不樂還者,即使著土籍為民,准舊課輸。若流移之後,本鄉無複居宅者,村司三老及余親屬,即為詣縣,占請村內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戀本者還有所托。凡坐為市埭諸職,割盜衰滅,應被封籍者,其田宅車牛,是民生之具,不得悉以沒入,皆優量分留,使得自止。其商賈富室,亦不得頓相兼併。遁叛之身,罪無輕重,並許首出,還複民伍。若有拘限,自還本役。並為條格,咸使知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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