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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公田詔


  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蓋先聖之格訓也。凡是田桑廢宅沒入者,公創之外,悉以分給貧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田分。如聞頃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貴價僦稅,以與貧民,傷時害政,為蠧已甚。

  自今公田悉不得假與豪家,已假者特聽不追。其若富室給貧民種糧共營作者,不在禁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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