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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梁律詔


  律令不一,實難去弊。殺傷有法,昏墨有刑,此蓋常科,易為條例。至如三男一妻,懸首造獄,事非慮內,法出恒鈞。前王之律,後主之令,因循創附,良各有以。若游辭費句,無取於實錄者,宜悉除之。求文指歸,可適變者,載一家為本,用眾家以附;丙丁俱有,則去丁以存丙。

  若丙丁二事,注釋不同,則二家兼載。咸使百司,議其可不,取其可安,以為標例。宜雲「某等如幹人同議」,以此為長,則定以為《梁律》。留尚書比部,悉使備文。若班下州郡,止撮機要,可無二門侮法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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