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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徒配役事啟


  伏以明慎三典,寬簡八刑,宸鑒每以垂心,國誥是焉攸切。臣比時奉敕旨,權視京師雜事,切見南北郊壇、材官車府、太官下省左裝等處,並啟請四五歲以下輕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異,而甲付錢署,乙配郊壇,錢署三所,於事為劇,郊壇六處,在役則優,令聽獄官,詳其可否,于事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難遇其人,流泉易啟其齒,將恐玉科輕重,全關墨綬,金書去取,更由丹筆,愚謂宜詳立條制,以為永准。

  〔《藝文類聚》五十四,又見《隋書·刑法志》,《通典》一百七十,大同中,皇太子上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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