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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平復地方以圖久安疏


  七年四月初六日

  臣聞傳說之告高宗曰:「明王奉若天道,建邦設都,樹後王君公,承以大夫師長,不惟逸豫,惟以亂民。」今天下郡縣之設,乃有大小繁簡之別,中土邊方之殊,流官土襲之不同者,豈故為是多端哉?蓋亦因其廣穀大川風土之異氣,人生其間,剛柔緩急之異稟,服食器用,好惡習尚之異類,是以順其情不違其俗,循其故不異其宜,要在使人各得其所,固亦惟以亂民而已矣。

  臣以迂庸,繆膺重命,勘處兵事於茲土,節該欽奉敕諭,謂「可撫則撫,當剿即剿」。是陛下之心,惟在於除患安民,未嘗有所意必也。又節該欽奉敕諭,謂「賊平之後,公同議處,應設土官流官,何者經久利便」。是陛下之心,惟在於安民息亂,未嘗有所意必也。始者思、田梗化,既舉兵而加誅矣,因其悔罪來投,遂複宥而釋之。固亦莫非仰體陛下不嗜殺人之心,惓惓憂憫赤子之無辜也。然而今之議者,或以為流官之設,中土之制也,已設流官而複去之,則嫌於失中土之制;土官之設,蠻夷之俗也,已去土官而複設之,則嫌於從蠻之俗。二者將不能逃於物議,其何以能建事而底績乎!

  是皆不然。夫流官設而夷民服,何苦而不設流官乎?夫惟流官一設,而夷民因以騷亂,仁人君子亦安忍寧使斯民之騷亂,而必於流官之設者?土官去而夷民服,何苦而必土官乎?夫惟土官一去而夷民因以背叛,仁人君子亦安忍寧使斯民之背叛,而必於土官之去者。是皆虞目前之毀譽,避日後之形跡,苟為周身之慮,而不為國家思久長之圖者也。其亦安能仰窺陛下如天之仁,固平平蕩蕩,無偏無黨,惟以亂民為心乎!

  臣于思恩、田州平復之後,即已仰遵聖諭,公同總鎮、鎮巡、副參、三司等官太監張賜、禦史石金等議應設流官、土官,何者經久利便,不得苟有嫌疑避忌,而心有不盡,謀有不忠。乃皆以為宜仍土官以順其情,分土目以散其黨,設流官以制其勢。蓋蠻夷之性,譬猶禽獸麋鹿,必欲制以中土之郡縣,而繩之以流官之法,是群麋鹿於堂室之中,而欲其馴擾帖服,終必觸樽俎,翻幾席,狂跳而駭擲矣。故必放之閑曠之區,以順適其獷野之性;今所以仍土官之舊者,是順適其獷野之性也。然一惟土官之為,而不思有以散其黨與制其猖獗,是縱麋鹿于田野之中,而無有乎牆墉之限,獖牙童梏之道,終必長奔直竄而無以維縶之矣。今所以分立土目者,是牆墉之限,獖牙童梏之道也。然分立土目而終無連屬綱維於其間,是畜麋鹿于苑囿,而無守視之人以時守其牆墉,禁其群觸,終將逾垣遠逝而不知,踐禾稼,決藩籬,而莫之省者。今所以特設流官者,是守視苑囿之人也。

  議既僉同,臣猶以為土夷之心未必盡得,而窮山僻壤或有隱情也,則亦安能保其必行乎。則又備曆田州、思恩之境,按行其村落而經理其城堡,因而以其所以處之之道詢諸其目長,率皆以為善。又以詢諸其父老子弟,又皆以為善。又以詢諸其頑鈍無恥,斯役下賤之徒,則又亦皆以為善。然後信其可以久行,而庶或倖免於他日之戮也矣,夫然後敢具本以請。亦恃聖明在上,洞見萬里,而無微不燭,故臣得以信其愚忠,不復有所顧忌。然猶反覆其辭而更互其說者,非敢有虞于陛下不能亮臣之愚,良以今之士人,率多執己見而倡臆說,亦足以搖眾心而僨成事,故臣不避煩舌之騰者,亦欲因是以曉之也。煩瀆聖聽,臣不勝戰粟惶懼之至!

  緣系處置平復地方以圖久安長治事理,未敢擅便,為此開坐具本請旨。

  計開:

  一,特設流官知府以制土官之勢。

  臣等議得:思、田初服,朝廷威德方新,今雖仍設土官,數年之間,決知可無反側之慮。但十餘年後,其眾日聚,其力日強,則其志日廣,亦將漸有縱肆並兼之患。故必特設流官知府以節制之。其禦之之道,則雖不治以中土之經界,而納其歲辦租稅之人,使之知有所歸效;雖不蒞以中土之等威,而操其襲授調發之權,使之知有所統攝;雖不繩以中土之禮教,而制其朝會貢獻之期,使之知有所尊奉;雖不嚴以中土之法禁,而申其冤抑不平之鳴,使之知有所赴訴;因其歲時伏臘之請,慶賀參謁之來,而宣其間隔之情,通其上下之義;矜其不能,教其不逮,寓警戒于溫恤之中,消倔強於涵濡之內,使之日馴月習,忽不自知其為善良之歸。蓋含洪坦易以順其俗,而委曲調停以制其亂,此今日知府之設,所以異於昔日之流官,而為久安長治之策也。

  臣等看得田州故地寬衍平曠,堪以建設流官衙門。但其沖射兇惡,居民弗甯。今擬因其城垣略加改創修理,備立應設衙門。地僻事簡,官不必備。環府之田二甲,皆以屬之府官。府官既無民事案牘之擾,終歲可以專力于農,為之辟其荒蕪,備其旱潦,通其溝洫;丁力不足,則聽其募人耕種,官給牛具種子。歲收其入三分之一以廩官吏,而其餘以食佃人,城之內外,漸置佃人廬舍,而歲益增募招徠以充實之。田州舊有商課,仍許設于河下薄取其稅,以資祭祀賓旅柴薪馬夫之給。凡流官之所須者,一不以及於土夷。如此,則雖草創之地,而三四年後,亦可以漸為富庶之鄉。若其經營之始,則且須仰給于南寧府庫。逮其城郭府治完備,事體大定,然後總會其土夷之所輸,公田之所入,商稅之所積,每歲若干,而官吏之所需者每歲若干,斟酌通融,立為經久之計。又必上司之制用者務從寬假,無太苛削,官吏其土者得以優裕展布,無局促牽制之繁,此又體悉遠臣綏柔荒服之道也。至於思恩舊已設有流官,但因開圖立裡,繩以郡縣之法,是以其民遂亂。今宜照舊仍設流官知府,聽其土目各以土俗自治;而其連屬制禦之道,悉如臣等前之所議,庶可經久無患,均乞聖明裁處。

  一,仍立土官知州以順土夷之情。

  臣等議得:岑氏世有田州,其系戀之私恩久結于人心。今岑猛雖誅,各夷無賢愚老少,莫不悲愴懷思,願得複立其後。故蘇、受之變,翕然蜂起,不約而同。自官府論之,則皆以為苗頑逆命之徒;在各夷言之,則皆自以為嬰、臼存孤之義。故自兵興以來,遠近軍民往往亦有哀憐其志,而反不直官府之為者。況各夷告稱其先世岑伯顏者,嘗欽奉太祖高皇帝敕旨:「岑、黃二姓五百年忠孝之家,禮部好生看他,著江夏侯護送岑伯顏為田州府土官知府,職事傳授子孫,代代相繼承襲,欽此。」欽遵,其後如岑永通、岑祥、岑紹、岑鑒、岑鏞、岑溥皆嘗著征討之績,有保障之功,猛之暴虐騷縱,罪雖可戮,而往歲姚源之役,近年劉召之剿,亦皆間關奔走,勤勞在人。各夷告稱官兵未進之先,猛尚遣人奉表朝賀貢獻,又遣人齎本赴京控訴;官兵將進之時,猛遂率眾遠遁,未嘗敢有抗拒。以此言之,其無反叛之謀,蹤跡頗明。今欲仍設土官以順各夷之情,而若非岑氏之後,彼亦終有未服。故今日土官之立,必須岑氏子孫而後可。

  臣等看得田州府城之外,西北一隅,地形平坦,堪以居民。議以其地降為田州,而於舊屬四十八甲之內,割其八甲以屬之,聽以其土俗自治。立岑猛之子一人,始授以署州事吏目;三年之後,地方寧靖,效有勤勞,則授以判官;六年之後,地方寧靖,效有勤勞,則授以為同知;九年之後,地方寧靖,效有勤勞,則授以為知州,使承岑氏之祀而隸之流官知府。其制禦之道,則悉如臣等前之所議。如此,則朝廷於討猛之罪,記猛之勞,追錄其先世之忠,俯順其下民之望者,兼得之矣。昔文武之政,罪人不孥,興滅繼絕,而天下之民歸心。遠近蠻夷見朝廷之所以處岑氏者若此,莫不曰猛肆其惡而舉兵加誅,法之正也;明其非叛而不及其孥,仁之至也;錄其先忠而不絕其祀,德之厚也;不利其土而複與其民,義之盡也;矜其冥頑而曲加生全,恩之極也。即此一舉,而四方之土官莫不畏威懷德,心悅誠服,信義昭布,而蠻夷自此大定矣。此今日知州之設,所以異於昔日之土官,而為久安長治之策也。

  臣等又看得岑猛之子,存者二人,其長者為岑邦佐,其幼者為岑邦相。邦佐自幼出繼武靖州為知州;前者徒以誅猛之故,有司奏請安置於漳州。然彼實無可革之罪,今日田州之立,無有宜於邦佐者。但武靖當瑤賊之沖,而邦佐素得其民心,其才足能制禦;邇者武靖之民以盜賊昌熾,州民無主之故,往往來告,願得複還邦佐為知州,以保障地方。臣等方欲為之上請,如欲更一人,諸夷未必肯服。莫若仍以邦佐歸之武靖,而立邦相于田州。用其強立有能者於折衝捍禦之所,而存其幼弱未立者于安守宗祀之區,庶為兩得其宜。至於思恩,則岑浚之後已絕,自不必複有土官之設矣。均乞聖明裁處。

  一,分設土官巡檢以散各夷之黨。

  臣等議得:土官知州既立,若仍以各土目之兵盡屬￿知州,則其勢並力眾,驕恣易生,數年之後,必有報仇複怨,吞弱暴寡之事,則土官之患,猶如故也。且土目既屬￿土官,而操其生殺予奪之權,則彼但惟土官之是從,寧複知有流官知府者!則流官知府雖欲行其控禦節制之道,施其綏懷撫恤之仁,亦無因而與各土目者相接矣。

  故臣等議以舊屬八甲割以立州之外,其餘四十甲者,每三甲或二甲立以為一巡檢司,而屬之流官知府;每司立土巡檢一員,以土目之素為眾所信服者為之,而聽其各以土俗自治;其始授以署巡檢司事土目,三年之後,而地方寧靖,效有勤勞,則授以冠帶;六年之後,而地方寧靖,效有勤勞,則授以為土巡檢;其糧稅之人,則徑納于流官知府,而不必轉輸於州之土官,以省其費;其軍馬之出,亦徑調于流官知府,而不必轉發於州之土官,以重其勞。其官職土地,各得以傳諸子孫,則人人知自愛惜,而不敢輕犯法;其襲授予奪,皆必經由于知府,則人人知所依附,而不敢輒攜二。勢分難合,息朋奸濟虐之謀;地小易制,絕恃眾跋扈之患。如此,則土官既無羽翼爪牙之助,而不敢縱肆於為惡;土目各有土地人民之保,而不敢黨比以為亂。此今日巡檢之設,所以異於昔日之土目,而為久安長治之策也。

  至於思恩事體,悉與田州無異,亦宜割其目甲,分立以為土巡檢司,聽其以土俗自治,而屬之流官知府;其辦納兵糧與連屬制禦之道,一如田州。則流官之設,既不失朝廷之舊,巡司之立,又足以散土夷之黨,而土俗之治,複可以順遠人之情,一舉而兩得矣。均乞聖明裁處。

  一,田州既改流官,亦宜更其府名。

  初,岑猛之將變,忽有石自田州江心浮出,傾臥岸側。其時民間有「田石傾,田州兵。田石平,田州寧」之謠。猛甚惡之,禁人勿言,密起百余人夜平其石。旦即複傾。如是者屢屢,已而果有兵變。今年二月,盧蘇等既有投順,歸視其石,則已平矣。皆共喜異,傳以為祥。臣至田州,親視其石,聞土人之言如此。民間多取「田寧」二字私擬其名。臣等欲乞朝廷遂以此意命之;雖非大義所關,亦足以新耳目而定人心之一端也。

  其該府所設官員,臣等擬于知府之外,佐二則同知或通判一員,首領則經歷知事各一員,吏胥略具而已。今見在者,已有通判張華,知事林光甫,照磨李世亨;其知府亦已選有一員陳能,然至今尚未到任。臣嘗訪詢其故,咸謂陳能原奉朝旨,升廣西布政司右參政,管田州府事,又賜之敕旨,以重其權。吏部奏有欽依令其先赴該司到任,然後往蒞田州。該司左布政嚴紘謂其既掌府事,即系屬官,不得于該司到任。陳能遂竟還原籍,至今亦不復來。參照嚴紘妄自尊大,但知立上司之體勢,而輒敢慢視敕旨,蔑廢部移,固已深為可罪。陳能則褊狹使氣,徒欲申一己之小憤,而遂爾委朝命於草萊,棄職任如敝屣;使為人臣者而皆若是,則地方之責焉所寄託,而朝廷威令何以複行乎!臣等所訪如此,但未委虛的。乞將二人通行提究,重加懲戒,以警將來。臣觀陳能氣性悻悻若此,亦非可使以綏柔新附之民者。看得廣東化州知州林寬,舊任南康通判,剪緝安義諸賊,甚得調理;且其才識通敏,幹辦勤勵,臣時巡撫江西,深知其有可用;近因田州改建府治,修復城垣,地方無官可任,已經行文委令經理其事。即若升以該府同知,而使之久於其職,其所建立,必有可觀。迨其累有成績,遂擢以為知府,使終身其地,彼亦欣然過望,必且樂為不倦;為益地方,決知不少矣。

  大抵田州之亂起於搜剔太甚,今其歸附,皆出誠心,原非以兵力強取而得者。故不必過為振厲駕抑,急其機防,反足生變;但與之休養生息,略施控禦其間可矣。夫走狗逐兔,而捕鼠以狸,人之才器,各有所宜也。伏乞聖明採擇。

  一,思恩府設立流官,亦宜如田州之數。

  其知府一員吳期英見在,但已屢有奔逃之辱,難以複臨其下,然未有可去之罪,且宜改用於他所,姑使之自效可矣。看得柳州府同知桂鏊,督餉賓州,思恩之人聞其行事,頗知信向;近以修復思恩府治,委之經理,其所謀猷,雖未見有大過於人,然皆平實詳審,不為浮飾,似於思恩之人為宜。苟未能灼知超然卓異之才,舉而用之,以一新政化,則得如鏊者器而使之,姑且修弊補罅,休勞息困,以與久疲之民相安於無事,當亦能有所濟也。乞敕吏部再加裁酌而改用之。

  一,田州各甲,今擬分設為九土巡檢司;其思恩各城頭,今擬分設為九土巡檢司;各立土目之素為眾所信服者管之。其連屬之制,升授之差,俱已備有前議。但各甲、城頭既已分析,若無人管理,複恐或生弊端。臣等遵照敕諭便宜事理,已先行牌仰各頭目暫且各照分掌管,辦納兵糧,候奏請命下,然後欽遵施行。

  一,田州淩時甲、完冠砦陶甲、腮水源坤官位甲、舊朔勒甲兼州子半甲共四甲半,擬立為淩時土巡檢司,擬以土目龍寄管之;緣龍寄先來投順,故分甲比眾獨多。

  一,田州砦馬甲、略羅博、溫甲共三甲,擬立為砦馬土巡檢司,擬以土目盧蘇管之。

  一,田州大田子甲、那帶甲、錦養甲共三甲,擬立為大田土巡檢司,擬以土目黃富管之。

  一,田州萬洞甲、周甲共二甲,擬立為萬洞土巡檢司,擬以土目陸豹管之。

  一,田州陽院右鄧甲、控講水冊槐並畔甲共二甲,擬立為陽院土巡檢司,擬以土目林盛管之。

  一,田州思郎那召甲、舍甲共二甲,擬立為思郎土巡檢司,擬以土目胡喜管之。

  一,田州累彩甲、子軒憂甲、篤忭下甲共三甲,擬立為累彩土巡檢司,擬以土目盧鳳管之。

  一,田州怕何甲、速甲,共二甲,擬為怕何土巡檢司,擬以土目羅玉管之。

  一,田州武龍甲、裡定甲共二甲,擬立為武龍巡檢司,擬以土目黃筍管之。

  一,田州栱甲、白石甲共二甲,擬立為栱甲土巡檢司,擬以土目邢相管之。

  一,田州床甲、砦例甲共二甲,擬立為床甲土巡檢司,擬以土目盧保管之。

  一,田州婪鳳甲、工堯降甲共二甲,擬立為婪鳳土巡檢司,擬以土目黃陳管之。

  一,田州下隆甲、周甲共二甲,擬立為下隆土巡檢司,擬以土目黃對管之。

  一,田州縣甲、環甫蛙可甲共二甲,擬立為縣甲土巡檢司、擬以土目羅寬管之。

  一,田州篆甲、煉甲共二甲,擬立為篆甲土巡檢司,擬以土目王萊管之。

  一,田州桑砦甲、義甯江那半甲共一甲半,擬立為砦桑土巡檢司,擬以土目戴德管之。

  一,田州思幼東平夫棒甲盡甲子半甲共一甲半,擬立為思幼土巡檢司,擬以土目楊趙管之。

  一,田州侯周怕豐甲一甲,擬立為侯周土巡檢司,擬以土目戴慶管之。

  一,思恩興隆七城頭兼都陽十城頭,擬立為土巡檢司,擬以土目韋貴管之;緣韋貴先來向官,故授地比眾獨多。

  一,思恩白山七城頭兼丹良十城頭,擬立為白山土巡檢司,擬以土目王受管之。

  一,思恩定羅十二城頭,擬立為定羅土巡檢司,擬以土目徐五管之。

  一,思恩安定六城頭,擬立為安定土巡檢司,擬以土目潘良管之。

  一,思恩古零、通感、那學、下半四堡四城頭,擬立為古零土巡檢司,擬以土目覃益管之。

  一,思恩舊城十一城頭,擬立舊城土巡檢司,擬以土目黃石管之。

  一,思恩那馬十六城頭,擬立為那馬土巡檢司,擬以土目蘇關管之。

  一,思恩下旺一城頭,擬立為下旺土巡檢司,擬以土目韋文明管之。

  一,思恩都陽中團一城頭,擬立為都陽土巡檢司,擬以土目王留管之。

  右各目之內,惟田州之龍寄,思恩之韋貴、徐五,事體於各目不同,而韋貴又與徐五、龍寄稍異。蓋韋於事變之始即來投順官府,又嘗效有勤勞,宜不待三年,而即與之以實授土巡檢以旌其功;徐五亦隨韋貴順投,而效勞不及,龍寄雖無功勞,而投順在一年之前,二人者宜次韋貴,不待三年而即與之以冠帶,三年而即與之以實授土巡檢。如此,則功罪之大小,投順之先後,皆有差等,而勸懲之道著矣。或又以盧蘇、王受不當與各土目並立者。臣等又以為不然。方其率眾為亂,則蘇、受者固所謂罪之魁矣;及其率眾來降,則蘇、受者,又所謂功之首也。況二府目民又皆素服二人,今若立各土目,而二人不與,非但二人者未能帖然於眾目之下,眾目固亦未敢安然而處其上,非所以為定亂息爭之道也。故臣等仍議以盧蘇、王受為眾目之首,庶幾事體穩帖,而人心允服矣。

  一,田州、思恩各官目人等見監家屬男婦,初擬解京,今各目人等即已投順,則其家屬男婦相應給還領養。均乞聖明裁允。

  一,田州新服,用夏變夷,宜有學校。但瘡痍逃竄之余,尚無受廛之民,焉有入學之士。況齊膳廩餼,俱無所出,即欲建學,亦為徒勞。然風化之原,終不可緩。臣等議欲於附近府州縣學教官之內,令提學官選委一員,暫領田州學事,聽各學生徒之願改田州府學及各處儒生之願來田州附籍入學者,皆令寄名其間。所委教官,時至其地相與講肄遊息,或於民間興起孝弟,或倡遠近舉行鄉約,隨事開引,漸為之兆。俟休養生息一二年後,流移盡歸,商旅湊集,民居已覺既庶,財力漸有可為,則如學校及陰陽醫學之類,典制之所宜備者,皆聽該府官以次舉行上請,然後為之設官定制。如此,則施為有漸而民不知擾,似亦招徠填實之道,鼓舞作新之機也。均乞聖明裁處。

  一,思、田去梧州水陸一月之程,軍門隔遠,難於控馭調度;兼之府治雖立,而規制未成,流官雖設,而職守未定;且瘡痍未複,人心憂惶,須得重臣撫理。臣等已經具題,乞將右布政林富量升憲職,存留舊任;副總兵張祐,使之更迭往來於二府地方,綏緝經理;仍乞賜以便宜規敕書,將南寧、賓州等府衛州縣及東蘭、南丹、泗城、那地、都康、向武等土官衙門俱聽林富等節制。臣等所議地方經久事宜,候奏請命下之日,悉以委之林富等,使之欽遵,以次施行,庶幾事無隳墮,而功可責成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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