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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由疏


  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臣見年四十六歲,系浙江紹興府余姚縣民籍,由進士,弘治十三年二月內除授刑部雲南清吏司主事。弘治十五年八月內告回原籍養病。弘治十七年七月內病痊赴部,改除兵部武選清吏司主事。正德元年十二月內為宥言官去權奸以彰聖德事,蒙恩降授貴州龍場驛驛丞。正德五年三月內蒙升江西吉安府廬陵縣知縣;本年十月內升南京刑部四川清吏司主事。正德六年正月內調吏部驗封清吏司主事;本年十月內升本部文選清吏司員外郎。正德七年三月內升本部考功清吏司郎中;本年十二月初八日,蒙升南京太僕寺少卿,正德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到任,至正德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曆俸六個月。本日到任吏部紮付,蒙升南京鴻臚寺卿,本月二十五日到任,至正德十一年九月十四日止,連國曆俸二十九個月零十二日。本日准吏部諮,蒙恩升都察院右僉都禦史,巡撫南、贛、汀、漳等府,於正德十二年正月十六日前到地方行事,支俸起扣,至本月二十五日止,又曆俸十日,連前共輳曆三十六個月。三年考滿,例應給由。緣臣系巡撫官員,見在福建漳州等府地方督調官軍,夾剿漳、浦等處流賊,未敢擅離。緣系三年給由事理,為此具本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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