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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方壽卿廣東僉憲序


  士大夫之仕于京者,其繁劇難為,惟部屬為甚。而部屬之中,惟刑曹典司獄訟,朝夕恒窘於簿書案牘,口決耳辯,目證心求,身不暫離於公座,而手不停揮於鉛槧,蓋部屬之尤甚者也。而刑曹十有三司之中,惟雲南以職在京幾,廣東以事當權貴,其劇且難,尤有甚于諸司者。若是而得以行其志,無愧其職焉。則固有志者之所願為,而多才者之所欲成也。

  然而紛揉雜遝之中,又從而拂抑之,牽制之。言未出於口,而辱已加於身;事未解於倒懸,而機已發於陷阱。議者以為處此而能不撓於理法,不罹於禍敗,則天下無複難為之事,是固然矣。然吾以為一有惕於禍敗,則理法未免有時而或撓。苟惟理法之求伸,而欲不必羅於禍敗,吾恐聖人以下,或有所不能也。訟之大者,莫過於人命;惡之極者,無甚于盜賊。朝廷不忍一民冒極惡之名,而無辜以死也,是俗之論皆然。而壽卿獨以僉事為樂,此其間夫亦容有所未安,是以寧處其簿與淹者,以求免於過慝歟?夫知其不安而不處,過慝之懼而淹薄是甘焉,是古君子之心也。吾于壽卿之行,請以此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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