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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嶺北道申明教場軍令


  九月十七日

  照得本院調到寧都等縣官兵機快人等,見在贛州教場住紮操閱,中間恐有不守軍令,罪及無辜,應合禁約。隨據副使王度呈開,合行事宜,參酌相同。為此仰抄按回道,即行出給告示,張掛教場,曉諭官兵機快,各加遵守。如有違犯,事情重大者,拿送軍門,依軍令斬首;其事情稍輕者,該道逕自究治發落。仍呈本院查考。

  計開:

  一,各兵但有擅動地方一草一木者,照依軍令斬首示眾。

  一,各兵但有管哨官總指稱神福,饋送打點等項名色,科派銀物自一分以上,俱許赴該道面告究治。

  一,管哨官凡遇歇操之日,並在營房居住,鈐束機兵,教演武藝。敢有在家遊蕩,及挾妓飲酒,朋夥喧嘩者,訪出捆打一百。

  一,各兵但有疾病事故,許管哨官稟明醫驗,不許雇人頂替,如有用財買求地方光棍替身上操,仰該管總小甲拿獲首送該道枷號,如隱情不首,事發,連總小甲一體枷號。

  一,各兵在市買辦柴米酒肉等項,俱要兩平交易,如有恃強多占分兩,被人告發,枷號示眾。

  一,管哨官凡遇各兵鬥毆喧鬧等項,小事量行懲治,大事稟該道拿問,不許縱容爭競囂亂轅門。

  一,各歇操之日,各將隨有器械,務在整刷鋒利鮮明,毋得臨時有誤。如平日懶惰,不行修理,上操之際,弦矢斷折,銃炮不響,旗幟不明,查出捆打一百。

  一,各兵遇上班之日,不許因便赴該道府告家鄉戶婚田上等項事情,查出痛責四十。

  一,各兵上街行走,俱要懸帶小木牌一面,上寫某哨官總下某人,年甲籍貫辨別。如有隱下兵打名色,另著別樣衣冠,暗入府縣,挾騙官吏,及來軍門並道門首打聽消息,訪出枷號不恕。

  一,各兵領到工食銀兩,俱要撙節用度,謹慎收放,如有奢侈用盡,及被人偷盜,縱來訴告缺失,俱不准理,仍重加責治。

  一,各該上班兵夫,如有限期未滿,先行逃回者,差人原籍拿來,用一百斤大枷枷號教場門首三個月,滿日,綑打一百,仍依律問發邊遠充軍。

  一,各哨官並兵夫,有軍門一應便宜,及利所當興,害所當革者,許赴軍門及該道直白條陳,不許諸人阻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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