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王陽明 > 三征公移逸稿 | 上頁 下頁
禁約釋罪自新軍民告示


  正德十六年正月初五日

  告示:一應平日隨從逆府舍餘軍校人等,論罪俱在必誅,雖經自首,奉有詔宥,據法亦當遷徙邊遠煙瘴之地,但念其各已誠心悔罪,故今務在委曲安全,仰各洗心滌慮,改惡從善,本分生理,保守身家,毋得仍蹈前非。或又投入各王府及鎮守撫按三司等衙門,充作軍牢、伴當、皂隸、防夫等項名目,挾持復仇,定行擒拿,追坐從逆重刑。知情容留,官司參究,論以窩藏逆黨。同甲鄰佑不舉首者,連坐以罪。除已奏請外,仰各遵照,毋違。

  某縣某坊第幾甲釋罪自新一戶某人

  左鄰某人 右鄰某人

  仰各鄰毋念舊惡,務要與之和睦相處。早晚仍須勸化鈐束,毋令投入各府及鎮守、撫按、三司等衙門,充當軍牢、伴當、皂隸、防夫等項名目,挾勢害人,定行坐以知情容隱逆黨重罪,決不輕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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