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王陽明 > 三征公移逸稿 | 上頁 下頁 |
行江西布政司清查沒官房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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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二十日 照得逆黨沒官房屋、田產等項,近經司府出佃與人暫管,候命下之日定奪。近訪得官民之家,不論告佃年月先後,地裡遠近,應否一概混爭,若不預為查處,立定規則,將來必致大興告擾,漸起釁端。為此仰抄案回司,即查前項沒官房屋田產,實計若干處所,某月日期經由某衙門與某人,務以年月先後為次,先盡本縣人戶,然後及於異縣;先盡本府人戶,然後及於異府。中間多有勢豪之徒,不遵則例,妄起爭訟,或不由官府,私擅占管占住者,該司通行查出呈來,以憑拿問參究施行,毋得容隱及查報不清,未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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