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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右江道移置鳳化縣南丹衛事宜呈


  八月初十日

  據副使翁素呈:「議得南丹衛城垣,並鳳化縣城垣合用銀兩。」看得,該道議於八相應,人心樂從。其築立城垣,起造公廨等項,料價工食,一應合用銀兩,既經該道守巡官公同計議停當。南丹衛該銀三千六百四十五兩,鳳化縣該銀三千一百七十六兩,其食米南丹衛一萬石,鳳化縣八千石,每石價銀三錢,共該銀五千四百兩。見今各處倉廒,貯有糧米,尚夠支給。候缺米之日,照數給價;先各量支一半,收貯聽用,南丹衛一千五百兩,鳳化縣一千二百兩,准議于南寧府庫貯軍餉銀內支給。

  該道各官,仍要推選力量廉能官各一員,委同該衛指揮孫綱及該縣掌印哨守官,親至南寧府照數支出,三面秤對,匣收領,付賓州庫寄貯。置立支銷文簿,該道用印鈐記,各付一本收執,每用銀兩,即同該州官開封動支,照數登記,務在實用,不得花費分毫,工完之日,開數繳報,通將各支銷簿會合查考。

  該道守巡官仍要不時親詣調度督促,工程務在精緻堅牢,永久無壞,當茲盜賊蕩滅之餘,況又秋冬天氣,正可及時工作。各官務在上緊催督,晝夜鳩工,不日而成,一則可以速屯防守之官兵,二則可以不防來歲之農作。城完之日,本院自行旌保擢用,決不虛言。

  各官視官事須如家事,刻刻盡心,仰稱朝廷之官職,中副上司之委任;內以建自己之功勞,外以垂一方之事業;豈不事立身勞,功成名顯,垂譽無窮者哉?若其因循玩惕,績廢事,非獨自取敗壞,抑且罪現難逃。仰該道備行各官查照施行,期務體勤勤囑付之意,毋負毋負!此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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