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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諭


  告諭百姓,風俗不美,亂所由興。今民窮苦已甚,而又競為淫侈,豈不重自困乏。夫民習染既久,亦難一旦盡變,吾姑就其易改者,漸次誨爾:

  吾民居喪不得用鼓樂,為佛事,竭貲分帛,費財於無用之地,而儉於其親之身,投之水火,亦獨何心!病者宜求醫藥,不得聽信邪術,專事巫禱。嫁娶之家,豐儉稱貲,不得計論聘財妝奩,不得大會賓客,酒食連朝。親戚隨時相問,惟貴誠心實禮,不得徒師虛文,為送節等名目,奢靡相尚。街市村坊,不得迎神賽會,百千成群。凡此皆靡費無益。有不率教者,十家牌鄰互相糾察;容隱不舉正者,十家均罪。

  爾民之中豈無忠信循理之人,顧一齊眾楚,寡不勝眾,不知違棄禮法之可恥,而惟慮市井小人之非笑,此亦豈獨爾民之罪,有司者教導之不明與有責焉。至於孝親敬長、守身奉法、講信修睦、息訟罷爭之類,已嘗屢有告示,懇切開諭,爾民其聽吾誨爾,益敦毋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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