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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廣東韶州府留兵防守申


  看得本院募兵選士,欲弭盜安民,正恐地利不能齊一,措置或有未周,故期各官酌量潤色,務求盡善可久。今據該府各縣所呈,非惟不能弭盜,而適以啟盜;非徒不能安民,而又以擾民;此豈本院立法之初意哉?行仰各縣掌印官,務體本院立法不得已之意,各要酌量事勢,通融審處,苟無不盡之心,自無難處之事,兵法謂:「守則不足,攻則有餘。」今各縣所留之兵,止於防守;而兵備所選之士,將以剿襲。防守之兵,雖老弱皆可以備數;而張威剿襲之士,非精銳不可以摧鋒而陷陣。況各縣所留尚有三分之二,而兵備所取止得三分之一,其於大勢未便虧損。今取三分之一,而遂以為地方不復可守,假使原數止此,亦將別無措置之方耶?又況剿襲之兵既集,則兵威日振,聲東擊西,倏來忽往,賊將瞻前顧後,自然不敢輕出;各縣防守愈易為力,此於事理亦皆明白易見。各官類皆狃於因循,憚于振作,惟知取私便之為利,而不知妨大計之為害。宜各除去偏小之見,共為公溥之謀。若複推調遲延,夾攻在邇,已經奏有成命,苟誤軍機,定以軍法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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