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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會稽內史稱疾去郡于父墓前自誓文


  維永和十一年三月癸卯朔,九日辛亥,小子羲之敢告二尊之靈。羲之不天,夙遭閔凶,不蒙〔《御覽》作「不遂」。〕過庭之訓。母兄鞠育,得漸庶幾,遂因人乏,蒙國寵榮。進無忠孝之節,退違推賢之義,每仰詠老氏、周任之誡,常恐死亡無日,憂及宗祀,豈在微身而已!是用寤寐永歎,若墜深谷。止足之分,定之於今。謹以今月吉辰肆筵設席,稽顙歸誠,告誓先靈。自今之後,敢渝此心,貪冒苟進,是有無尊之心而不子也。子而不子,天地所不覆載。名教所不得容。信誓之誠,有如皦日。

  〔《晉書·王羲之傳》,《藝文類聚》三十三《御覽》四百八十引《晉中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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