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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明代國子監的材料,除《明史·選舉志》以外,關於南京國子監的,有黃佐的《南廱志》,北京國子監有《皇明太學志》。此外,《大明會典》卷七八《學校》門也有簡單的記載。 明初制度,參加科舉的必須是學校的生員,學校生員作官則不一定經由科舉。以此,學校是作官所必由的大路,政府和社會都極看重。可是,從明成祖以後,進士獨佔了作官的門路,監生出路日壞。從明景帝開生員納粟、納馬入監之例以後,國子監成為富豪子弟的京師旅邸,日漸廢弛。從明武宗以後,非府州縣學生也可以納銀入監,作個掛名學生,以依親為名,根本不必入學,國子監到此完全失去初創的意義,只剩下一個招牌了。因之,研究明代學校和政治的關係,洪武一朝是最有代表性的時期。 國子監的前身是國子學。宋龍鳳十一年(1365,元順帝至正二十五年)以元故集慶路儒學改建。有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在建學的前一年,未有校址,先已任命了國子博士和國子助教,在內府大本堂教皇子和胄子(貴族大官子弟)。吳元年(1367)定國子學官制,祭酒正四品,司業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助教從八品,學正正九品,學錄從九品,典膳省注。洪武四年(1371)中書省戶部定文武官祿,祭酒二百七十石,司業一百八十石,博士八十石,典簿七十石,助教六十五石,學正六十石,學錄五十石。十四年又更定官員品數,祭酒一人,從四品;司業二人,正六品;監丞二人,正八品;博士五人,助教十五人,典簿一人,俱從八品;學正十人,正九品;學錄七人,典籍一人,俱從九品。掌饌二人,雜職。又改建國子學於雞鳴山之南。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子監。二十四年,又改司業、監丞各一人(黃佐《南廱志》卷一《事紀》)。從祭酒到掌饌都是朝廷命官,任免都出於吏部。 學校官在學的職務分工,據洪武十五年欽定的監規:祭酒是正官,衙門首長,專總理一應事務,要整飭威儀,嚴立規矩,表率屬官,模範後進。屬官赴堂稟議事務,質問經史,皆須拱立聽受,不得即便坐列,正官亦不得要求虛譽,輒自起身,有紊禮制。祭酒和其他同僚,是長官和屬僚的關係,就國子監說,是一監之長,勉強比附現代名詞,相當於校長,但是,這個校長並無聘任教員之權,因為一切教員都是部派的。監丞品位雖低,卻參領監事,凡教官怠于師訓,生員有戾規矩,並課業不精,廩膳不潔,並從糾舉。務要夙夜盡公,嚴行約束,毋得徇情,以致廢弛。不但管學生規矩課業,還兼管教員教課成績,辦公處叫「繩愆廳」,器用除公案公椅以外,特備有行撲紅凳二條,撥有直廳皂隸二名,「撲作教刑」。刑具是竹篦,皂隸是行刑人,紅凳是讓學生伏著挨打的(《南廱志》卷一六《器用》)。 照規定,監丞立集愆冊一本,各堂生員敢有不遵學規,即便究治。初犯紀錄(記過),再犯決竹篦五下,三犯決竹篦十下,四犯發遣安置(開除,充軍,罰充吏役)(《南廱志》卷九《學規本末》)。監丞對學生,不但有處罰權,而且有執行刑罰之權,學校法庭刑場合而為一。當然,判決和執行都是片面的,學生絕對沒有辯解申說和要求上訴的權利。這職位就管束學生而論,有點象現代的訓導長。掌饌是管師生膳食的,膳夫由朝廷撥囚徒充役,洪武十五年六月敕諭監丞等:「囚徒膳夫,俱系死囚,若不聽使令,三更五點不起,有誤生員飲食,一兩遍不聽,打五十竹篦,三遍不聽處斬。做賊的割了腳筋,若監丞、典簿、掌饌管束不嚴,打一百圓棍,如不死,仍發雲南。有通了學裡、學外人偷了學裡諸物者處斬,家下人發雲南,欽此。(《南廱志》卷一〇《謨訓考》)」這種刑法是超出當時的《大明律》之外的。典簿職掌文案,凡一應學務,並支銷錢糧,季報、課業、文冊等項,皆須明白稽考。又管出納,又管教務,類似現代學校裡的總務長和教務長。典籍是圖書館長。 祭酒同時也是教員、和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職專教誨,務在嚴立課程,用心講解,以臻成效。如或怠惰,不能自立,以致生員有戾規矩者,舉覺到官,各有責罰(《南廱志》卷九《學規本末》)。換言之,教員如不能使生員循規蹈矩,所遭遇到的不是解聘,而是更嚴重的刑事處分。 學校的教職員全是官。學生呢?來源有兩類,一類是官生,一類是民生。官生又分兩等,一等是品官子弟,一等是土司子弟和海外學生(留學生)。官生是由皇帝指派分發的,出自特恩,民生由各地地方官保送。官生入學的目的,是為了「皇子將有天下國家之責,功臣子弟將有職任之寄。」皇子在內府大本堂,功臣子弟入國學。教之之道,以正心為本,學的是如何統治的「實學」,不必像文士那樣記誦辭章(《南廱志》卷一《事紀》)。洪武十六年文淵閣大學士宋訥任國子監祭酒,明太祖特派太師韓國公李善長、禮部尚書任昂和諫院、翰林院等官到監,舉行特別考試,考定教官、生員高下,分別班次。又以公侯子弟在學讀書,怕不服教員訓誨,特派重臣曹國公李文忠兼領國子監事,將軍作校長,撲罰違教的官生,整頓學風(《明史》卷六九《選舉志》)。官生中有雲南、四川等處土官子弟,日本、琉球、暹羅諸國學生,琉球學生來的最多。就洪武一朝官民生比例,據《南廱志》卷一五《儲養考》: 洪武四年(1371) 官民生二千七百二十八名 十五年(1382) 五百七十七名 十六年(1383) 七百六十六名 十七年(1384) 九百八十名 二十三年(1390) 九百六十九名 二十四年(1391) 一千五百三十二名 官生四十五名 民生一千四百八十七名 二十五年(1392) 一千三百九名 官生十六名 民生一千二百九十三名 二十六年(1393) 八千一百二十四名 官生四名 民生八千一百二十名 二十七年(1394) 一千五百二十名 官生四名 民生一千五百一十六名 三十年(1397) 一千八百二十九名 官生三名 民生一千八百二十六名 國子學時代只有洪武四年的生員總數,據《大明禮令》:「凡國學生員,一品至九品文武官子孫弟侄,年一十二歲以上者充補,以一百名為額。民間俊秀年一十五歲以上,能通《四書》大義,願入國學者,中書省聞奏入學,以五十名為額。(《皇明制書》)」則在洪武四年以前,官生與民生的比例是二比一。官生是主體,民生不過陪襯而已。國子監時代,洪武十五年到二十三年,只舉官民生總數,無法知道比例。從二十四年到三十年,有五個年度的在學人數紀錄,二十四年官生占總數三十四分之一,二十五年八十二分之一,二十六年二千零三十分之一,二十七年三百三十分之一,三十年六百十分之一。在這個紀錄中,值得指出的:第一,官生占監生總數比例極小;第二,官生就學比例逐年減少,從四十五名降為三名;第三,洪武二十六年監生員數突然激增,次年又突然減少;第四官生中琉球生悅慈從洪武二十五年到三十年,留學至少有六年之久[81]。 〔[81]琉球生入南監,最後一次是嘉靖十七年,二十三年回去的(1538-1544)。《明史·選舉志》作「成化、正德時(1465-1521),琉球生猶有至者」,是錯的。〕 如上文所說,明太祖建立國子學的目的,是為了教育胄子(貴族官僚子弟),甚至在改組為國子監以後,還特派重臣勳戚李文忠兼領,管束官生。為什麼從二十四年以後,官生數目反而年少一年,和民生的比例,從二比一到一比二千零三十,主體變為附庸,完全失去立學的用意呢?這道理說來也極為簡單:公侯子弟成年的襲爵任官,不必入學,未成年的入學得經聖旨特派,紈絝少年,束髮受經,不過虛應故事,爵位官職原來不靠書本辭章。那麼,除非皇帝特命,又何必入學。此其一。 從洪武十三年胡惟庸黨案發作後,功臣宿將,連年被殺,到洪武末年,除湯和、耿炳文、李景隆、徐輝祖幾家以外,其餘的差不多殺乾淨了。功臣本人被殺,子弟如何能入學?此其二,至於官僚子弟的入學令,限一百名的有效期限恐怕只是適用在洪武三年之前,以後實施極為嚴格,非奉特旨,不能入學,人數當然不可能太多。此其三(《南廱志》卷一《事紀》,《明史·選舉志》)。而且,大官子弟自有蔭官一途,用不著走國子監這條路。這樣,國子監就自然而然衍變作專門訓練民生作官的衙門了。 洪武二十六年監生人數突增的原因,是因為有新的政治任務,人手不夠,特別擴大保送,說詳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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