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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王茂蔭與咸豐時代的幣制改革

  在五年前,有幾個朋友用幾種不同文字的底本譯《資本論》。他們在譯到第一篇第三章注八十三提及中國的史事這一段以後,寫信問我書中Wan-Mao-in的原名是什麼。他們因這一譯名,有人還原為王猛殷,又有人還原為王孟尹,甚至有人譯為萬卯寅,要我想法查出他原來的名字,我答應了。因為《資本論》所說的Wan-Mao-in是中國財政大臣猜想必是戶部的堂官,1854年是咸豐四年,就查《清史稿部院大臣年表》,果然一翻就著。在表七上戶部漢右侍郎格咸豐三年格說:「何桂清,十一月癸卯遷,王茂蔭戶部右侍郎。」在咸豐四年格:「王茂蔭,三月辛亥遷,翁心存戶部右侍郎。」時代恰好相合,Wan-Mao-in和王茂蔭音也全對,他的前任是何桂清,後任是翁心存。再查《清史稿·王茂蔭傳》,傳中也說到他曾提議施行鈔法,為皇帝所申斥。和《資本論》的腳注完全符合。

  最近一兩年,從頭讀《東華錄》和《清史稿》兩書,又不時地看到有關王茂蔭的史料。同時也因為清華圖書館的便利,讀到王茂蔭的《王侍郎奏議》和其他有關的一些史料,對於王茂蔭的事蹟和思想,算是比幾年前清楚多了。

  幾天前,在《光明》二卷二號中有一篇郭沫若先生的《資本論中的王茂蔭》,讀了很感興趣。可惜郭先生因為手頭用書的缺乏,也不能把王茂蔭的事蹟說清楚。郭先生希望國有人對這問題下一點工夫。王茂蔭對我是熟人,在讀了郭先生的文章以後,更覺得有必要把有關王茂蔭的史料整理一下。同時也感覺到,一些對於自己很平常的史料,因為環境的關係,對於別人,卻正是求之不得的東西。郭先生假如是在本國,也在北平的時候,他一定能看到我所見到的史料,王茂蔭所酌議的「章程四條」,在《東華錄》沒有詳載,在《清史稿》本傳也沒有詳載,可是在他的《奏議》中卻是錄有全文的。郭先生說:「王茂蔭所酌議的『章程四條』可惜在《東華續錄》中沒有詳載,這層是有到清史館查的價值的。我希望讀了我這篇短文的人,尤其是北平的朋友們,請順便去査一下,並請趁早査,如不趁早,恐怕要先被不知道中國的羅馬字拼音的日人搬到海外去了。」因為材料都在手頭,寫此短文,回答郭先生的建議。文中引用材料大部分都依本來面目,不加刪節,為的是一般手頭書籍缺乏的讀者的方便。

  一

  《資本論》第一卷第三章注八十三前半的原文是:

  Der Finanz Mandarin Wan-mao-in liess sich beigeben, Dem Sohn des Himmels ein projekt zu unterbreiten, welches versteckt auf Verwandlung der Chinesischen Reichsassignaten in konvertible Banknoten hinzielte.

  Im Bericht des Assignaten Komitees Vom April 1854 erhält er gehörig den Kopf gewashen.Ob er auch die obligate Tracht Bambushiebe erhielt, wird nicht Gemeldet.「Das Komitee」,lautet es am schluss des Berichts,「hat sein projekt aufmerksam erwogen und findet, dass alles in ihm aufden vorteil der kaufleute ausgeht und nichts für die krone vorteilhaft ist.」

  (Arbeiter der Kaiserlich Russischen Gesandtschaft zu Peking über China, Aus dem Russischen von Dr.K.Abel und F.A.Mecklenburg.Berlin 1858,Bd.I.S.47 ff.)

  郭沫若先生譯作:

  中國的財政大員王茂蔭上一條陳于天子,請將官票寶鈔暗渡為可兌現的錢莊鈔票。在一八五四年三月鈔法核議會的奏呈中,王茂蔭為此大受申飭。然其曾受法定的笞刑與否,則無明文。該奏議之結尾有雲:「本核議員等曾將其條奏詳加審核,覺其中所言專利商賈,於朝廷毫無一利。」

  原文中的Reichsassignate日本高畠素之譯本第一卷頁九六譯作帝國紙幣,陳啟修譯本作大清帝國紙幣,郭譯作官票寶鈔,都是錯的。前兩個當時根本無此名詞,郭譯錯了一半,對了一半。因為官票和寶鈔是兩種東西,Reichsassignate指寶鈔而言,並非官票。原文中的Assignaten Komitee高畠素之和陳啟修都譯作帝國紙幣委員會,郭譯作鈔法核議會,也都是錯的,因為在有清一代,並沒有這樣名稱的機構。清制管理錢幣的機關名錢法堂,錢法堂有兩個,一由戶部右侍郎兼管,一由工部右侍郎兼管。所屬的造幣廠有寶泉、寶源二局,寶泉屬戶部,寶源屬工部。《光緒會典》卷二四《戶部·錢法堂》條記:

  管理錢法侍郎,滿洲一人,漢一人,掌寶泉局鼓鑄之政令。凡銅鉛進於局,驗而收焉。缺者補之,銅不足色者抵以耗。凡鑄錢月定其卯,驗而解於部。附鑄亦如之。考其式法,給其工料,越歲則奏銷。

  卷六二《工部·錢法堂》條記:

  管理錢法侍郎,滿洲一人,漢一人(以本部右侍郎兼管),掌寶源局鼓鑄之政令。凡銅鉛之歲輸於部者定其額,至則以時驗收焉。凡鼓鑄分其爐座,核其緡數,出卯則盡數報解戶部,搭放兵餉。

  職掌大體上相同。王茂蔭在咸豐三年遷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關於錢法和鈔法的興革是他的專責。他在咸豐四年三月初五日上《再議鈔法折》,提出辦法四條,當日即奉嚴旨申斥,並諭:「此折著軍機大臣詳閱後,專交與恭親王載銓速行核議,以杜浮言。」初八日複有上諭:「諭內閣:恭親王奕訢親王銜定郡王載銓奏:遵議王茂蔭條陳鈔法窒礙難行一折,著即照所奏均無庸議。」是所謂帝國紙幣委員會或鈔法核議會都是指交王大臣議奏而言。清制國家大政和臣工條議照例由皇帝交王大臣議奏,審核其可行與否,將意見貢獻與皇帝作最後決定。

  在《資本論中的王茂蔭》文中有下列一段:

  再看王茂蔭「自請嚴議」,可以知道這種不兌換紙幣的發行,本是出於他的建議。王茂蔭在咸豐三年三月還在禦史職,但他對於國家財政很是關心。我疑心三年五月鑄大錢的辦法都是出於他。他是那年的十一月初二日升為戶部右侍郎的。四年三月的第二諭中有「經朕洊擢侍郎」之語,這「洊擢」一定是對於他的某種建議的報酬。「官票寶鈔」的施行在後,鑄造大錢之事在前,從論功行賞的程序上說來,連大錢鑄造的建議,恐怕也是出於這位理財家的吧?

  也是一半對,一半錯的。寶鈔的建議者第一個是王茂蔭,可是他的建議並未通過。後來所施行的鈔法並不是根據他的建議來的,他以為那辦法不對,所以提出四條意見,結果反被申斥。至於鑄造大錢,恰好相反,王茂蔭是當時最堅決的一個抗議者,反對者。他論當時的鈔法應改良,不應鑄造大錢,他的意見沒有被採納,結果是大錢果然行不通,鈔法也失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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