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吳晗 > 大明興衰三百年 | 上頁 下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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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七年(1374)以倭寇猖獗,罷三市舶司不設。同時又諭中書及禮部臣曰: 古諸侯于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九州之外,則每世一朝,所貢方物,表誠敬而已……遠國如占城、安南、西洋瑣裡、爪哇、浡泥、三佛齊、暹羅斛、真臘諸國,入貢既頻,勞費太甚。今不必複爾,其移牒諸國俾知之。 可是諸國仍貪入貢之利,來者不止。[73]當時朝廷以為海寇之起,多緣於通商互市,因之廢市舶司不設。同時下禁海令,不許人民私自出海貿易。洪武十四年(1381)禁瀕海民私通海外諸國。[74]可是沿海居民,迫于生計,仍私自出外貿易,禁令愈嚴,獲利愈大,私出貿易者因之愈多,貨幣之流出亦愈不可問。二十三年(1390)詔戶部申嚴交通外蕃之禁:「上以中國金銀銅錢段匹兵器等物,自前代以來,不許出蕃。令兩廣、浙江、福建愚民無知,往往交通外蕃,私易貨物,以故嚴禁之。沿海軍民官司縱令私相交易者悉治以罪。」[75]二十七年(1394)又下令禁民間用蕃香蕃貨,使這一些蕃商失去市場,為釜底抽薪之計:「先是上以海外諸夷多詐,絕其往來,唯琉球、真臘、暹羅許入貢。而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諸蕃,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為盜。命禮部嚴禁絕之,敢有私下諸蕃互市者,必寘之重法。凡蕃香蕃貨皆不許販鬻,其見有者限以三月銷盡,民間禱祀止用松柏楓桃諸香,違者罰之。其兩廣所產香木聽土人自用,亦不許越嶺貨賣,蓋慮其雜市蕃香,故並及之。」[76]三十年(1397)又申禁人民無得擅出海與外國互市。[77] 【[73]《明史》卷三二四,《暹羅傳》。】 【[74]《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九。】 【[75]《明太祖實錄》卷二〇五。】 【[76]《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一。】 【[77]《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二。】 成祖(1403—1424)于建文四年(1402)六月入南京即帝位,在他的登基詔書中,重又申明通蕃的禁例:「沿海軍民人等近年以來,往往私自下蕃,交通外國,今後不許,所司一遵洪武事例禁治。」[78]這命令仍是一紙虛文,不能禁遏這一股向南洋發展的洪流。政府沒有法子,只好於次年(1403)八月重新恢復久已廢置的三處市舶提舉司[79],希望將互市的權利收回國家,明認通商為合法,只要商人肯照例繳納貨稅,便聽其出入諸蕃。然而在事實上,一般商人久已習慣于無約束的自由貿易,海禁雖開,仍不願領政府的執照,向政府繳納出入口稅。政府沒有辦法拘束這群私商,於是又想出一個主意,航海必須海船,把海船禁止航行,私商自然無法出海了。 【[78]《明成祖實錄》卷一〇上。】 【[79]見本書第247頁注②。】 永樂二年(1404)正月又頒佈了一條新禁令,《明成祖實錄》記: 時福建瀕海居民,私載海船,交通外國,因而為寇,郡縣以聞。遂下令禁民間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為平頭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80] 【[80]《明成祖實錄》卷二七。】 這法子雖好,可是還要「所在有司防其出入」,海舶為當時最大利源,地方官每居為奇貨,哪肯認真替國家查禁,而且沿海的文武官吏多半就是這些海舶的實際股東,即不然,也有豪富的士紳為之撐腰,例如太祖時的軍官通蕃案: 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乙未,上諭大都督府臣曰:朕以海道可通外邦,故嘗禁其往來。近聞福建興化衛指揮李興、李春私遣人出海行賈,則濱海軍衛豈無如彼所為者乎?[81] 【[81]《明太祖實錄》卷七〇。】 周玄暐記通蕃情形: 閩廣奸商,慣習通番,每一舶推豪富者為主。中載重貨,餘各以己資市物往,牟利恒百餘倍。[82] 【[82]《涇林續記》(《涵芬樓秘籍》本)。】 而且即使私商肯報官納稅,也是弊竇百出,政府所得無幾,例如廣州的市舶收入情形: 廣屬香山為海舶出入咽喉,每一舶至,常持萬金,並海外珍異諸物,多有至數萬者。先報本縣申達藩司,令舶提舉司縣官盤驗,各有長例,而額外隱漏,所得不資。其報官納稅者不過十之一二而已。[83] 【[83]《涇林續記》(《涵芬樓秘籍》本)。】 試驗盡了各種法子,私商依然照樣出海,市舶司等於虛設。幾條路都走不通,這才毅然決定了國營海外貿易的政策,由政府備船隻武器資本貨物大規模地派武裝艦隊到南洋諸國去貿易。這一政策的實現者是威震一代的明成祖,執行和代表者是歷史上有名的三保太監鄭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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