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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劉翠微《罪言稿》


  崔子作亂于齊,太史以直筆死,其弟嗣書,而死者二人,書者又不輟,遂舍之。崔子豈能舍書己者哉?人心是非之天,終不可奪,而亂臣賊子之暴,亦遂以窮。當檜用事時,受密旨,以私意行乎國中,簸弄威福之柄,以鉗制人之七情而杜其口。胡公以封事貶,王公送之詩,陳公送之啟,俱貶。檜之窮凶極惡,自謂無誰何者矣,而翠微劉公猶作《罪言》以顯刺之。公固自處以有罪,而檜卒無以加於公。噫!彼豈舍公哉?當其垂歿,凡一時不附和議者猶將甘心焉,公之《罪言》直未見爾!由此觀之,賊檜之逆猶浮于崔,而公得為太史氏之最後者,祖宗教化之深,人心義理之正,檜獨如之何哉!公之孫方大,出遺稿示予,因感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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