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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王公主初定歲祿


  九年,定諸王、公主歲供之數。親王歲支米五萬石,鈔二萬五千貫,錦四十匹,紵絲三百匹,紗羅各一百匹,絹五百匹,冬夏布各一千匹,綿二千兩,鹽二百引,茶一千斤,馬匹草料月支五十匹;靖江王府歲米二萬石,鈔一萬貫,余比親王減半,馬匹草料月支二十匹。

  公主,未受封者,歲支紵絲一十匹,紗一十匹,羅一十匹,絹三十匹,夏布三十匹,木棉布三十匹,綿二百兩;已受封者,莊田一所,歲收糧一千五百石,鈔二千貫。

  親王子男夫受封者,歲支紵絲、羅絹、冬、夏布、綿同公主,女半之;男已封郡王者,歲米六千石,鈔二千八百貫,錦十匹,紵絲五十匹,羅二十五匹,紗二十五匹,絹一百匹,夏布一百匹,木棉布一百匹,綿五百兩,鹽五十引,茶三百斤,馬匹草料月支十匹;女已受封及嫁者,歲米一千石,鈔一千四百貫。親王世子歲賜同郡王。

  郡王之子襲封者,比始封郡王減半,郡王女、縣主已嫁者,歲米五百石,鈔五百貫。後至二十二年,以物力不給,更定為今制。自初封十王之外,未有沾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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