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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命


  我國哲學上之議論,集於性與理二字。次之者,命也。命有二義:通常之所謂命,《論語》所謂「死生有命」是也。哲學上之所謂命,《中庸》所謂「天命之謂性」是也。命之有二義,其來已古。西洋哲學上亦有此二問題。其言禍福壽夭之有命者,謂之定命論Fata-Lism。其言善惡賢不肖之有命,而一切動作皆由前定者,謂之定業論Determinism。而定業論與意志自由論之爭,尤為西洋哲學上重大之事實,延至今日而尚未得最終之解決。我國之哲學家除墨子外,皆定命論者也,然遽謂之定業論者,則甚不然。古代之哲學家中,今舉孟子以代表之。孟子之為持定命論者而兼亦持意志自由論,得由下二章窺之。其曰:

  求則得之,舍則失之,是求有益於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無益於得也,求在外者也。

  又曰:

  口之於味也,目之於色也,耳之於聲也,鼻之於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弗謂性也。仁之于父子也,義之於君臣也,禮之於賓主也,智之於賢者也,聖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弗謂命也。

  前章之所謂命,即「死生有命」之命。後章之命,與「天命之謂性」之命略同,而專指氣質之清濁而言之。其曰「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謂命也」,則孟子之非定業論者,昭昭然矣。至宋儒亦繼承此思想,今舉張橫渠之言以代表之。張子曰:

  形而後有氣質之性善反之,則天地之性存焉,故氣質之性,君子有弗性焉。(《正蒙·誠明篇》)

  通觀我國哲學上,實無一人持定業論者,故其昌言意志自由論者,亦不數數覯也,然我國倫理學無不預想此論者。此論之果確實與否,正吾人今日所欲研究者也。

  我國之言命者,不外定命論與非定命論二種。二者於哲學上非有重大之興味,故可不論。又,我國哲學上無持定業論者,其他經典中所謂命,又與「性」字與理字之義相近,朱子所謂「天則就其自然者言之,命則就其流行而賦於物者言之,性則就其全體而萬物所得以為生者言之,理則就其事事物物各有其則者言之,到得合而言之,則天即理也,命即性也,性即理也」,而二者之說已見於餘之《釋理》《論性》二篇,故亦可不論。今轉而論西洋哲學上與此相似之問題,即定業論與自由意志論之爭及其解決之道,庶于吾國之性命論上亦不無因之明晰雲爾。

  定業論者之說曰:「吾人之行為皆為動機所決定,雖吾人有時于二行為間或二動機間若能選擇其一者,然就實際言之,不過動機之強者制動機之弱者,而己之選擇作用無與焉。故吾人行為之善惡皆必然的,因之吾人品性之善惡亦必然的,而非吾人自由所為也。」意志自由論反是,謂吾人於二動機間有自由之選擇力,而為一事與否,一存于吾人之自由,故吾人對自己之行為及品性,不能不自負其責任。此二者之爭,自希臘以來永為哲學上之題目。汗德純理批評之第三安梯諾朱中所示正理及反理之對立,實明示此爭論者也。

  此二論之爭論而不決者,蓋有由矣。蓋從定業論之說,則吾人對自己之行為無絲毫之責任,善人不足敬,而惡人有辭矣。從意志自由論之說,則最普遍最必然之因果律為之破滅。此又愛真理者之所不任受也。於是汗德始起而綜合此二說,曰「在現象之世界中,一切事物必有他事物以為其原因,而此原因複有他原因以為之原因,如此遞衍以至於無窮無往,而不發見因果之關係。故吾人之經驗的品性中,在在為因果律所決定,故必然而非自由也。此則定業論之說,真也。然現象之世界外,尚有本體之世界,故吾人經驗的品性外,亦尚有睿智的品性。而空間、時間及因果律,只能應用於現象之世界,本體之世界,則立於此等知識之形式外,故吾人之睿智的品性,自由的非必然的也。此則意志自由論之說,亦真也。故同一事實,自現象之方面言之,則可謂之必然,而自本體之方面言之,則可謂之自由。而自由之結果,得現於現象之世界中,所謂無上命法是也。即吾人之處一事也,無論實際上能如此與否,必有當如此不當如彼之感,他人亦不問我能如此否。苟不如此,必加以呵責。使意志而不自由,則吾人不能感其當然,他人亦不能加以責備也。今有一妄言者於此,自其經驗的品性言之,則其原因存於不良之教育、腐敗之社會,或本有不德之性質,或缺羞惡之感情,又有妄言所得之利益之觀念為其目前之動機,以決定此行為。而吾人之研究,妄言之原因也,亦得與研究自然中之結果之原因同。然吾人決不因其固有之性質故,決不因其現在之境遇故,亦決不因前此之生活狀態故,而不加以責備,其視此等原因,若不存在者。然而以此行為為彼之所自造,何則?吾人之實踐理性,實離一切經驗的條件而獨立,以於吾人之動作中生一新方向,故妄言之罪,自其經驗的品性言之,雖為必然的,然睿智的品性,不能不負其責任也」。此汗德之調停說之大略也。

  汗德於是下自由之定義:其消極之定義曰「意志之離感性的衝動而獨立」,其積極之定義則曰「純粹理性之能現於實踐也」。然意志之離衝動而獨立與純粹理性之現於實踐,更無原因以決定之歟?汗德亦應之曰「有理性之勢力即是也」。故汗德以自由為因果之一種,但自由之因果與自然之因果,其性質異耳。然既有原因以決定之矣,則雖欲謂之自由,不可得也。其所以謂之自由者,則以其原因在我而不在外物,即在理性而不在外界之勢力,故此又大不然者也。吾人所以從理性之命令,而離身體上之衝動而獨立者,必有種種之原因。此原因不存於現在,必存於過去。不存於個人之精神,必存於民族之精神。而此等表面的自由,不過不可見之原因戰勝可見之原因耳。其為原因所決定,仍與自然界之事變無以異也。

  叔本華亦紹述汗德之說而稍正其誤,謂動機律之在人事界,與因果律之在自然界同,故意志之既入經驗界而現於個人之品性以後,則無往而不為動機所決定。惟意志之自己拒絕,或自己主張,其結果雖現於經驗上,然屬意志之自由。然其謂意志之拒絕自己,本於物我一體之知識,則此知識非即拒絕意志之動機乎?則「自由」二字,意志之本體果有此性質否?吾不能知。然其在經驗之世界中,不過一空虛之概念,終不能有實在之內容也。

  然則吾人之行為既為必然的,而非自由的,則責任之觀念又何自起乎?曰一切行為必有外界及內界之原因。此原因不存於現在,必存於過去。不存於意識,必存於無意識。而此種原因又必有其原因,而吾人對此等原因,但為其所決定,而不能加以選擇。如汗德所引妄言之例,固半出於教育及社會之影響,而吾人之入如此之社會,受如此之教育,亦有他原因以決定之,而此等原因往往為吾人所不及覺。現在之行為之不適於人生之目的也一,若當時全可以自由者,於是有責任及悔恨之感情起,而此等感情以為心理上一種之勢力故,故足為決定後日行為之原因。此責任之感情之實踐上之價值也。故吾人責任之感情,僅足以影響後此之行為,而不足以推前此之行為之自由也。餘以此二論之爭與命之問題相聯絡,故批評之於此。又使世人知責任之觀念自有實在上之價值,不必藉意志自由論為羽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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