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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風四


  甘苦之數,力為輕,情為重。獨心之淒惻,又不如相與為情者之難忘也。故上之使下,用其力,可以義責也;用其情,不可以義責也。可以義責,雖致之勞而或忘之,即致之死而或忘之。所難忘者,恤其勞,恤其死者之情也。所尤難忘者,方勞而念人之恤其勞,且死而念人之恤其死之情也。故力以獨用而或甘其苦,情以互用而甘者益甘,苦者益苦,如之何其可忘哉!

  行役無已,可以悲矣,未也。瞻望父,瞻望母,瞻望兄,而生其淒惻,悲矣,猶未劇也。念父母兄弟之恤其勞,恤其死,而後悲不可以絕。悲不可絕,而尚責其力,不已憊乎!嗚呼!君子之使民如借,重此焉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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