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王夫之 > 噩夢 | 上頁 下頁 |
三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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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倉,良法也,而每中圯不行,非但不得其人,亦立法之未盡也。倉米不出於經制,故墨吏可以侵牟,窳吏可容怠弛。若於立法之始,每年夏秋二稅內借徵本色,田畝起科最輕者如廣西、雲南、江北等處,每民米壹石借徵壹鬥五升,其次借徵一鬥,最重者借徵五升如蘇松等處。但遇饑荒穀貴之年,即行平價糶賣。坐充輸糧入戶本年應納錢糧,若價過五錢以上,即以有餘銀米賑濟。如三年不遇歲饑,將存米一半,於應解漕糧地方支解,照數減徵糧戶本年漕米。其非水次、無漕運地方,亦支放一半,或發賣,或充官吏俸糧,民皂、鋪遞、膳夫、鬥級等項公食,每石酌價五錢,坐減糧戶本年應納折色。至六年而舊米支盡,新者相仍,假有民米萬石之縣,以中則准之,恒有六千石之畜矣。其米於高爽塞燥地面,徵火米、黃米;卑濕蒸熱之鄉,每米一鬥,徵晾過乾穀二鬥二升;皆於十月十五日輸倉為止。支放之日,數有虧欠,經收官不論在任及升調降罷,行提坐贓,追賠問罪。蓋有糧之家,類非糴貴坐餒之人,通有餘以補不足,但損其息,不損其實。三年而無歉歲,則亦適如其應輸之數,而通濟均平之道得矣。坐抵起解錢糧,則有司無所施其侵漁。若濕漏雀鼠之壞腐折耗,典守者固無所逃其責。不此之圖,而豐年發官本以收糴,則有抑勒強買之害,挪移狼藉之弊。至於罰穀存倉,則只以啟墨吏肉攫折金入橐之門,而五刑收贖之外有之外有無涯之峻罰,徒為民蠹,無粒粟之實惠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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