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王夫之 > 噩夢 | 上頁 下頁


  黃冊之法,始于開尚書濟一言而定一代之規。乃行之既久,十甲司冊者習為奸私,以成影射飛漏之弊。然法雖詭而人存,脫漏墮射,猶有所稽核,迨冊書廢而愈亂矣。一縣數萬戶,冊籍輪掌,而總寄之一縣吏,又非大猾不任此,安能持之數十年乎!若通黃冊之法而善用之,無如不專任十甲,而當十年大造之際,於十甲內遞輪一甲管十年之籍,新舊交相對驗,各存舊冊以相稽考。且縣之有丞薄,非漫設也,唐、宋有司戶之官,正為此設。無如專委於簿,以統糾其鬻賣別戶收除之實,每一官交代,即舉任內有無推收,具冊呈縣。其縣每歲實徵之冊,必從簿發,而令當年裡長與冊書封驗,無有差訛而後開徵。此最為民事利病之尤者,必不可以苟且取便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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