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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田賦


  田賦之說,諸家各異,要當以《經》文為正。《國語》所載孔子之言,「田出禾芻米不過是」,正與經合。「用田」者,言不用戶口也;「賦」者,賦之為兵也。《傳》曰:「悉索敝賦。」孔子曰:「可使治其賦。」皆謂兵也。杜氏以為賦其馬牛,何氏以為斂取其財物,自不如陳君舉益兵之說為當。蓋兵車之馬牛,自官所畜牧,非取之民,于《周禮》可考其大略。《武成》言「放牛于桃林,歸馬于華山」,不言遠之民間。衛文公季年三百乘,乃有騋牝三千。《魯頌》侈言在垌之馬自足給兵車之用。公家所養,不待求於民也。至謂一成之田出長轂一乘,尤為不典。兵車制極精好,非民間所能為。《考工記·車人》、《輪人》之法,極詳極慎,非國工不能,自司空之屬官司典造,使責之朴吝之農民,則折轅毀輪,為敵擒耳。其言商賈出之者,亦非。商賈集於津要之地,假令方百里之國,地僻非貨賄所通,區區一二販夫而供能一國之兵車牛馬乎?或商賈之稅入於泉府者,儲以資修治之需,非全倚之以求盈也。杜氏又謂家財之外又征其田,則是加賦,而不可謂之用田。用田者,言舍其所宜用之夫家,而用其所不宜用也。今世有所謂隨糧帶丁之亂政,與此略同,特其所賦者使為兵,尤加虐耳。周制雖寓兵於農,然當定徹法之初,略用井裡為夫家之率,雖雲百畝而一夫,乃有上地中地下地之別,則抑或三百畝而一夫,且無職事者其夫家之賦自若。迨其後遵用一定之戶籍,時有登耗,皆以丁口之眾寡為准,大約不出於定額之上下。蓋田止供粟,而人以賦兵。至於春秋之世,萊田漸墾成熟,且有山麓水涘新辟之壤,田溢於夫家之舊額者多矣。宣公稅畝,已無不稅之田,而兵制未改。成公作邱甲,兵漸增,而猶據畫井之邱甸,舊籍之夫家以為率。至於此,則用田畝起賦,不問人之眾寡,但有田若干畝而即賦一兵。其賦之多少雖無可考,要之盡廢夫家之籍,唯田是役,商賈遊民坐食而無征戍之苦。唯然,民固以田為大害,必且棄先疇為遊惰,以祈免乎鋒鏑。此苟簡之政,厲農之尤酷者,而亂國邪臣藉口以為無遊移無規避之良法者也。故曰「用田賦」,置夫家於不用之謂也。然則所謂「甸地方八裡,旁加一裡為成,出長轂一乘、步卒七十二人」者,以甸成定兵制而不論夫家,且兵賦之數如此其繁重,蓋好戰樂殺之士為此說,而托為《司馬法》以殃民,非周先王之制為然也。三代兵制無可考,以魯言之,方五百里為田二十五萬井,而《詩》曰「公徒三萬。」大國三軍,其數止于三萬七千五百。要皆以戶口之版籍,酌用其丁壯,而必不以田為率明矣。漢以下儒者釋《經》,多承戰國之邪說,誣為先王之典。若周制,則孟子時已去其籍,又經秦火之後,尤無足征。惟據《經》文以求本義,尚不致以辯言亂政毒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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