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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陵君救趙論


  (作者:唐順之)

  論者以竊符為信陵君之罪,餘以為此未足以罪信陵也。夫強秦之暴亟矣,今悉兵以臨趙,趙必亡。趙,魏之障也。趙亡,則魏且為之後。趙、魏,又楚、燕、齊諸國之障也,趙、魏亡,則楚、燕、齊諸國

  為之後。天下之勢,未有岌岌於此者也。故救趙者,亦以救魏;救一國者,亦以救六國也。竊魏之符以紓魏之患,借一國之師以分六國之災,夫奚不可者?

  然則信陵果無罪乎?曰:又不然也。餘所誅者,信陵君之心也。

  信陵一公子耳,魏固有王也。趙不請救于王,而諄諄焉請救於信陵,是趙知有信陵,不知有王也。平原君以婚姻激信陵,而信陵亦自以婚姻之故,欲急救趙,是信陵知有婚姻,不知有王也。其竊符也,非為魏也,非為六國也,為趙焉耳。非為趙也,為一平原君耳。使禍不在趙,而在他國,則雖撤魏之障,撤六國之障,信陵亦必不救。使趙無平原,而平原亦非信陵之姻戚,雖趙亡,信陵亦必不救。則是趙王與社稷之輕重,不能當一平原公子,而魏之兵甲所恃以固其社稷者,只以供信陵君一姻戚之用。幸而戰勝,可也,不幸戰不勝,為虜于秦,是傾魏國數百年社稷以殉姻戚,吾不知信陵何以謝魏王也。

  夫竊符之計,蓋出於侯生,而如姬成之也。侯生教公子以竊符,如姬為公子

  竊符于王之臥內,是二人亦知有信陵,不知有王也。餘以為信陵之自為計,曷若以唇齒之勢激諫于王,不聽,則以其欲死秦師者而死于魏王之前,王必悟矣。侯生為信陵計,曷若見魏王而說之救趙,不聽,則以其欲死信陵君者而死于魏王之前,王亦必悟矣。如姬有意於報信陵,曷若乘王之隙而日夜勸之救,不聽,則以其欲為公子死者而死于魏王之前,王亦必悟矣。如此,則信陵君不負魏,亦不負趙;二人不負王,亦不負信陵君。何為計不出此?信陵知有婚姻之趙,不知有王。內則幸姬,外則鄰國,賤則夷門野人,又皆知有公子,不知有王。則是魏僅有一孤王耳。

  嗚呼!自世之衰,人皆習于背公死黨之行而忘守節奉公之道,有重相而無威君,有私仇而無義憤,如秦人知有穰侯,不知有秦王,虞卿知有布衣之交,不知有趙王,蓋君若贅旒[liú]久矣。由此言之,信陵之罪,固不專系乎符之竊不竊也。其為魏也,為六國也,縱竊符猶可。其為趙也,為一親戚也,縱求符于王,而公然得之,亦罪也。

  雖然,魏王亦不得無罪也。兵符藏於臥內,信陵亦安得竊之?信陵不忌魏王,而徑請之如姬,其素窺魏王之疏也;如姬不忌魏王,而敢於竊符,其素恃魏王之寵也。木朽而蛀生之矣。古者人君持權於上,而內外莫敢不肅。則信陵安得樹私交于趙?趙安得私請救於信陵?如姬安得銜信陵之恩?信陵安得賣恩于如姬?履霜之漸,豈一朝一夕也哉!由此言之,不特眾人不知有王,王亦自為贅旒也。

  故信陵君可以為人臣植黨之戒,魏王可以為人君失權之戒。《春秋》書葬原仲、翬[huī]帥師。嗟夫!聖人之為慮深矣!

  【作者簡介】

  唐順之(1507~1560),字應德,一字義修,號荊川。武進(今屬江蘇常州)人。嘉靖八年(1529年)會試第一,官翰林編修,後調兵部主事。當時倭寇屢犯沿海,唐順之以兵部郎中督師浙江,曾親率兵船於崇明破倭寇於海上。後調任右僉都禦史,鳳陽巡撫,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督師抗倭途中不幸染病,於通州(今南通)去世。崇禎時追諡襄文。學者稱其為「荊川先生」。

  【注釋】

  1.亟(jí):急迫。

  2.岌(jí)岌:危險的樣子。

  3.六國:指齊、趙、燕、魏、韓、楚。

  4.紓(shū):解除。

  5.夫:這;奚:什麼。

  6.誅:指責。

  7.諄諄(zhūn)焉:懇切、不厭倦的樣子。

  8.社稷(jì):指國家。

  9.殉:陪葬。

  10.謝:認罪。

  11.曷(hé)若:即何如。

  12.幸姬:寵妾。

  13.守節:舊指堅守節操,不違反封建道德規範。

  14.贅旒(zhuì liú):旗幟上的飄帶,比喻虛居其位而無權。

  15.徑:直接。

  16.素:平時。疏:粗疏。

  17.肅:恭恭敬敬。

  18.葬原仲:原仲,陳國大夫,他死後,舊友私自到陳國埋葬了他,孔子認為這是結黨營私的體現;翬(huī)帥師:翬,羽父,魯國大夫。宋國伐鄭,請魯國同出兵,魯隱公不應,翬執意帶兵而去,孔子認為這是目無君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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