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吳楚材 > 古文觀止 | 上頁 下頁
駁復仇議


  (作者:柳宗元)

  臣伏見天後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jiàn],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于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

  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向使刺讞[yàn]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淩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也,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作者簡介】

  柳宗元(773~819),字子厚,漢族,河東(現山西運城永濟一帶)人,唐宋八大家之一,唐代文學家、哲學家、散文家和思想家世稱「柳河東」、

  「河東先生」,因官終柳州刺史,又稱「柳柳州」。柳宗元與韓愈並稱為「韓柳」,與劉禹錫並稱「劉柳」,與王維、孟浩然、韋應物並稱「王孟韋柳」。

  柳宗元一生留詩文作品達600餘篇,其文的成就大於詩。駢文有近百篇,散文論說理性強,筆鋒犀利,諷刺辛辣。遊記寫景狀物,多所寄託,有《河東先生集》,代表作有《溪居》《江雪》《漁翁》。

  【注釋】

  1.伏見:看到。舊時下對上有所陳述時的表敬之辭。下文的「竊」,也是下對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則天,名曌,並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縣)人。唐高宗永徽六年被立為皇后,李治在世時即參預國政。後廢睿宗李旦自立,稱「神聖皇帝」,改國號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複位後,被尊為「則天大聖皇帝」,後人因稱武則天。

  2.同州:唐代州名,轄境相當於今陝西省大荔、合陽、韓城、澄城、白水等縣一帶。下邽(guī):縣名,今陝西省渭南縣。

  3.趙師韞:當時的下邽縣尉。

  4.陳子昂: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縣)人。武后時曾任右拾遺,為諫諍之官。旌(jīng):表彰。閭:裡巷的大門。

  5.國典:國法。

  6.過:錯誤,失當。

  7.禮:封建時代道德和行為規範的泛稱。

  8.賊虐:行兇殺人。

  9.黷(dú)刑:濫用刑法。黷,輕率。

  10.僭(jiàn):超出本分。

  11.制定,規定。

  12.刺讞(yàn):審理判罪。

  13.原:推究。端:原因。

  14.公罪:違反國法之罪。

  15.州牧:州的行政長官。

  16.蒙冒(mào):蒙蔽,包庇。

  17.頭上頂著天,意即和仇敵共同生活在一個天地裡。《禮記·曲禮上》:「父之仇,弗與共戴天。」

  18.枕戈:睡覺時枕著兵器。

  19.介然:堅定的樣子。自克:自我控制。

  20.謝之:向他道歉認錯。

  21.愆(qiàn):過錯。

  22.戕(qiāng):殺害。

  23.悖驁(bèi ào):桀驁不馴。悖,違背。驁,傲慢。

  24.邦典:國法。

  25.《周禮》:又名《周官》,《周官經》,儒家經典之一,內容是彙編周王室的官制和戰國時代各國的制度等歷史資料。

  26.調人:周代官名,負責排解糾紛的官員。

  27.《春秋公羊傳》:即《公羊傳》,《春秋》三傳之一。子夏弟子公羊高作。

  28.推刃:往來相殺。

  29.斯獄:這種案件。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