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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周墓誌銘


  太常少卿分司南京沈公墓誌銘

  皇祐三年十一月庚申,太常少卿、分司南京錢塘沈公卒。明年,子披、子括葬公錢塘龍居裡先公尚書之兆,蔔十月甲戌吉,與其宗謀銘,則書公官壽行世來以請。予論次其書曰:

  沈氏自沈子逞以身屬社稷,書於《春秋》,文學、賢勞、功名,不曠于史,而武康之族,尤獨顯於天下。至公高祖始徙去,自為錢塘人。大王父某,當錢氏時匿不仕。王父某,官咸平、端拱間,至大理寺丞。父某,學行顯聞,早世,無爵位。由長子同及公贈兵部尚書。公諱周,字望之。少孤,與其兄相踵為進士,起家掾漢陽,從事高郵,用舉者入大理為丞,監蘇州酒。知簡之平泉縣,縣人銘其政于石。遂自封州守佐蘇州,由蘇州為侍御史。有以丞相指謁公者,不為聽。居頃之,出刺潤州,又刺泉州。其為治取簡易,訟有可已者,輒諭以義,使歸思之,獄以故少。泉州舊多盜,日暮市門盡閉,禁民勿往來。公至,除其禁,而盜亦以止。佐開封,訟數年不遣者以百數,公斷治立盡。嘗代其尹爭獄于上,大臣為公自絀。三司使請鑄大錢,下其書議,議者無敢忤。公為其判官,獨曰:「壞四錢為之可以當十,民盜變舊錢且盡,鑄之為誘民死耳,不如無鑄。」議上,如公言。於是天子以江東之按察為已悉,聞公寬厚,即以為使,盡歲無所劾,而部亦以治稱。然公已老,不樂事權,自請得明州。明年遂以分司歸第,三月卒。夫人許氏,六安縣君。兩男,世其家。一女子,已嫁。公廉靜寬慎,貌和而內有守,春秋七十四,更十三官而不一掛於法。鄉党故舊聞其歸則喜,喪哭之多哀,而無一人恨望者。銘曰:

  公生四方,卒於故里。
  先君之從,祭則孫子。
  有檟有松,有鬱其岡。
  不阤不騫,萬世之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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