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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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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公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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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勘轉官制二道
敕某等:有司考爾等之伐閱,而揚爾等於朝廷。朕親覽焉,皆應遷法。夫命官賦祿之事,朕非輕之也,維以章有德,序有功。名在審官,則三歲而一遷,亦維以閔夫職事之勞,而勉之盡力。爾等勿謂名器之可計日以自取也,而無報上之意焉。可。
二
敕某:虞以九載黜陟庶官,周以三歲誅賞群吏,其為法異,而勸沮之意同。爾之積功,實應遷法。序進厥位,維以勸能。《書》不雲乎:「德懋懋官,功懋懋賞。」爾則善也,朕何愛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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