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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郎中沈立可依前官充三司戶部判官制


  敕某:擅一道之財,而開闔斂散之,以給縣官之費,而又察舉吏士之賢不肖,問民之疾苦,與夫入佐三司,而四方之言利者必稽焉,其職事之責等爾。汝以才能屢試,而行義加修,使于東南,歲月久矣。還裨掌計之治,所以慰將命之勞。惟爾博學多聞,固嘗知夫百姓與足之義。古人有言曰:「尊其所聞則高明矣,行其所知則光大矣。」可不勉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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