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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爵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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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律有奪爵之法。此謂古者爵行之時,民賜爵則喜,奪爵則懼,故可以奪賜而法也。今爵事廢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奪之民亦不懼,賜之民亦不喜,是空設文書而無用也。今誠循爵,則上下不失實,而功勞者勸,得古之道,合漢之法。以貨財為賞者不可供,以複除為賞者,租稅損減;以爵為賞者,民勸而費省,故古人重爵也。 又 爵自一級轉登十級而為列侯,譬猶秩自百石,轉遷而至於公也。而近世賞人,皆不由筭級,從無爵封為列侯。原其所以,爵廢古也。《司馬法》曰「賞不踰時」,欲民速觀為善之利也。近世爵廢,人有小功,無以賞也,乃積累焉。頒事足乃封侯,非所以速為而及時也。上觀古比高祖功臣白起、衛鞅,皆稍爵為五大夫、客卿、庶長,以至於侯,非一頓而封也。夫稍稍賜爵,與功大小相稱而俱登,既得其義,且侯次有緒,使慕進者逐之不倦矣。 ﹛胡案:此似兩段節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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