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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達書庫 > 陶宗儀 > 南村輟耕錄 | 上頁 下頁
奴婢


  今蒙古色目人之臧獲,男曰奴,女曰婢,總曰驅口。蓋國初平定諸國日以俘到男女匹配為夫婦,而所生子孫永為奴婢。又有曰紅契買到者,則其元主轉於人,立券投稅者是也。故買良為驅者有禁。又有陪送者,則В撥隨女出嫁者是也。奴婢男女止可互相婚嫁,例不許聘娶良家。若良家願娶其女者,聽。然奴或致富,主利其財,則俟少有過犯,杖而錮之,席捲而去,名曰抄少估。亦有自願納其財以求脫免奴籍,則主署執恁付之,名曰放良。

  刑律:私宰牛馬,杖一百。毆死驅口,比常人減死一等,杖一百七。所以視奴婢與馬牛無異。按《周》禮:其奴、男子入於皂隸,女子入於舂槁。《說文》:「奴婢皆古罪人。」夫今之奴婢,其父祖初無罪惡,而世世不可逃,亦可痛已。又奴婢所生子,亦曰家生孩兒。按《漢書·陳勝傳》:「秦令少府章邯免驪山徒人奴產子。」師古曰:「奴產子、猶人雲家生奴也。」則家生兒亦有所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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