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陶宗儀 > 南村輟耕錄 | 上頁 下頁 |
五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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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初立法以來,有笞、杖、徒、流、死之制。凡七下至五十七下用笞,六十七下至一百七十用杖。徒之法,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此麗徒者杖數也。鹽徒既決而又鐐之,使居役也,數用七者。建元以前,皆用成數。 今匿稅者笞五十,犯私鹽茶者杖七十,私宰馬牛者杖一百。舊法猶有存者。大德中,刑部尚書王約數上言,國朝用刑寬恕,笞杖十減其三,故笞一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反加十也。議者憚於變更,其事遂寢。流、則南之遷者之北,北之遷者之南。死,則有斬、有凌遲而無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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