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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付委動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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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四節付委 付委即付事件于委員以籌備或審查也。此動議之作用,乃欲將事件措置裕如,或將事件考求詳盡者也。其順序居附屬動議之五,只在修正動議及打消動議之前而已。其受前列附屬動議之影響,同於一百二十九節之所陳,即為停止討論動議斷絕,而為他附屬動議所暫擱耳。此付委之議,可以討論,但不能延期,不能打消,不能擱置,而更不能複付委也。其單純付委之動議,不能修正。但有訓令之付委,或指出人數之委員,及如何委任之動議,則可修正。此議之覆議只可立即行之;若委員已定,而開始辦事,則決不能覆議矣。若付委之動議失敗,則隔一事之後,可以再行提出也。其受停止討論動議之影響,同於六十三節。 有同于付委之動議,則以「全體會員為委員」之動議是也。此乃以全體改為委員會,而對於所議之事作一度公式之談話也。若欲全體為委員之時,當提出動議「以全體為委員會」。若得通過,則主座請他會員為委員主座,而彼則下場為一委員。於是,委員主座請眾就秩序,而開議付委之問題焉。在尋常社會,鮮有用全體委員之機會。全體委員會事另詳於一百四十節。 一百三十五節付委議之效力 當事件在議中,而有付委議提出,若得通過,則其效力為以在討議之全案暫由議場抽出,而付託于委員之手。於是而成立委員會及授訓令與之,為必要之事矣。委員即接受其事,依訓令而行,酌量辦理,為各種之準備,而後乃報告於下次之會。至於付委之時,若有修正之議當前,而為付委議所收束者,則此修正議委員當照辦理,而並報告之。若得贊成,則加入本題,否則刪之。若為壓止之議,則委員當除去之。此外則無他種之附屬議矣。蓋其餘之四者,當必先行處決,而後方次及于付委之議也。 (演明式)籌備註冊之議,正在討論中(如一百十八節),癸君討地位而發言曰:「我動議付委。」或:「將事付託與委員。」主座曰:「已動議付委矣,諸君準備處分此問題否?贊成者請曰……」云云。宣佈曰:「已得通過矣。本會籌備註冊之議已付委員等辦矣。但委員會應用幾人?」 戊君曰:「我動議以五人為率。」眾乃從而討論之。若有他數提出,則照一百零十節式而投票表決之。主座遂曰:「委員如何委任,由主座委之,抑由會眾委之?」會員於是動議曰:「由主座委任!」或曰:「由會眾指名!」隨呈表決。若為前者,則主座當于立時或稍間而委任五人為委員,其首名則為臨時主座。至委員會集,乃選舉其主座。若由眾指名之議得勝,則照六節與十五節所詳之手續辦理。此時委員當授以各種訓令,或假以全權。例如有動議如下:其一,「令委員與律師商酌本會註冊之事,而下期報告之」。此授訓令者也。其二,「委員當授以全權,以籌備本會註冊之事」。此付全權者也。(參看一百四十一節) 若有問題當付于常務委員者,其正式之動議為「將問題付某種常務委員」。如此若得通過,則其事歸於此種委員。蓋付常務委員之議,其順序在特務委員之議之先也。 對於單純付委之議,有以定限付委之議代之者。即如「以事件付之於主座所委五人之委員會」,此可以一動議而提出之。但有以之分為三動議(參觀四十二節),而每議單獨提出之為更妥者。定限動議之提出式及其效力,皆與單純付委動議無異,而受同一法例之約束,而其討論與修正可分段行之。 一百三十六節帶訓令之付委議 若有提出之付委動議而帶有特種訓令于委員者,此等訓令,不能由動議內分開,而必須與付委動議同呈表決。若欲除去訓令,即為無訓令之付委,則當動議「修正刪去訓令」。設使有動議「將事件付之主座所委之五委員,而訓令赴律師請教」。此動議不能分為四段,只可分作三段:一、動議付委而訓令之使赴律師請教;二、委員之數為五人;三、委員由主座委任。而第一動議,可提議「修正刪去訓令」,如是則成為一單純付委議,而此後其他之訓令隨便可加或不加也。總之,帶有訓令之付委議不能分開,實為成例也。 一百三十七節問題之一部分 問題內之任何一部分,皆可付委,其他部分同時仍可繼續進行。但最終之處決,當待至付委之部分報告回答之後乃可。 一百三十八節委選之事宜 向有流行之成見,以為提出議案者為同案之委員,則必當委之為委員長。但近來遵此成見者少,而不遵者恒多,蓋以其有礙于自由平等之則,故漸漸不用也。無論由主座委任或由眾指名,皆當就會員之留意其事者,或就才幹之適於其事者,而兼委一二新手以與有經驗者同辦事,為最適宜也。若提案者為一適宜之人,固當選為委員,而但不必定為之長。前曾言之,首名委員,除召集第一會外,不必定為委員之長。而委員人數,當以奇零為妙,以免表決之同數也。受委之人若不在場,當由書記通知。所有被委之人,當由首名委員通告召集第一會。 所有付委之案,暫時當停止進行,而會中決從事其他問題。委員報告手續,下章另詳之。 一百三十九節獨立之付委議 除凡關於各本題之附屬動議之外,當無他案再議之時,隨就任何時而提出付委之議,此為獨立之付委議,而不享受順序之優先權,且更受各附屬動議方法動作之約束,以其自身為一本題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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