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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方法


  九十七節修正之三法

  修正有三法:一、加入字句,二、刪除字句,三、刪除一分而加入他分以代之。

  (演明式)其一、加入式:「本會設一圖書雜誌庫為會員之用」之動議,正在討論中,酉君動議修正加入「輪貸」二字於「庫」字之前,或修正加「及其友」三字于「會員」之後,或修正加入「報紙」二字於「雜誌」二字之後,是也。其二、刪除式:同前案丙君動議修正刪除「雜誌」二字,或修正刪去「為會員之用」五字,是也。其三、刪除及加入式:寅君動議修正刪去「會員」二字、加入「公眾」二字,或修正刪去「圖書及雜誌」而加入「期刊新聞」,是也。以上各條,皆為第一修正案,而每條可再加修正。

  九十八節宣述

  修正案之方式主座呈修正案於表決,不獨複述修正案,且當述修正後之本案為如何也。三式之修正案,其宣述如下:(一)茲有動議修正加入某某字於某某之後,於是修正後之本案,讀為如此如此。(二)茲有修正刪去某某下之某某字,於是修正後之本案,讀為如此如此。(三)茲有修正刪去某某字,而加入某某字,於是修正後之本案,讀為如此如此。

  九十九節加入方法

  一切語句與本題有關係者,皆可由大多數表決而加入。既加入矣,則以後該語句或一部分之語句,除由覆議外,不能刪去,蓋議例凡同一之事件不能加以兩次動作也。惟其語句加入之後,若再受修正,而加入他語句於其間,則全部可由再一修正案以刪去之。

  (演明式)其案為「本會設一圖書雜誌庫為會員之用」,正在會議中,而以下之動作生焉。寅君討地位後,曰:「我動議加入『輪貸』二字於『圖書庫』之前。」主座接述曰:「諸君聽著,寅君之動議加入『輪貸』二字於『圖書庫』之前,於是其案讀為『本會設一輪貸圖書庫為會員之用』。」遂曰:「諸君準備否?」繼曰:「贊成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宣佈曰:「已得可決,尚有修正案否?」

  戊君討地位後,曰:「我動議加入『免費』二字於『輪貸』二字之前。如是則讀為『免費輪貸圖書庫為會員之用』。」

  主座曰:「諸君聽著,動議修正案為加入『免費』句,如是則案讀為如此如此,贊成者……」云云。遂曰:「此案通過。」

  戊君曰:「我今動議刪去『免費輪貸』四字於圖書之前。」主座乃複述之,而呈之表決。

  戊君發兩動議之目的,乃在使寅君之加入「輪貸」二字之修正案,再得一次之表決,而意在打消之也。蓋修正案一旦通過之後,除覆議外則不能再行表決,而覆議之結果或無把握,故戊君動議加入「免費」二字,以取得多一次之表決;隨得通過,則戊君動議刪去全部。如是戊君乃得兩次之討論,而行兩次之表決,而使彼所反對之案,得兩次之機會以打消之。但寅君之動議,則殊無成見於中也。

  其理由以何而見許此重複行動,則因「免費」兩新字既采入於修正案之內,則其案已變成一異式問題,故作新案觀,而修正之限制不能加之也。

  一百節加入案之否決效力

  反之,前節如擬加入之修正案得否決,則同式字句或一部以後,不得再行加入。但既打消之字句,若以其他字句而成不同之案,則可加入。如在議之案,寅君既動議加入「報紙」二字而其案已被打消,彼隨後可再提出加入「宗教報紙」,或「地方自治之彙報」;此雖屬￿否決之修正案,而今則另含有他語,為新問題,而成一不同之案也。

  一百零一節改變意思之必要

  最當注意者,所加入之字,必變易其打消案之意義或其界限,方得成為一新問題,從事討論。若只改換其語句,而不變其性質,則不成為一新問題。而原有之事件既經打消,不能再從事於動作也。寅君不能動議加入「每日新聞」,因此等之字雖口語不同,而實與「報紙」無異,而此既已打消矣。但關於「地方自治之期報」或「法政宗教報」等件異於報紙,而會眾當樂於表決此等有界限之件,而反對泛泛之件也。

  一百零二節刪除之法

  刪除之修正動議,與加入之修正動議甚相切合,故從事其一,則必牽動其他,二者皆為一法所範圍。任何語句,皆可刪去,但同一事件或其一部分若已刪去,則不能再行加入,除非覆議乃可。而已刪去之語句或其一部,若有他字混合而成一異種問題者,便可加入也。

  (演明式)同問題在討論中,丙君動議修正刪去「及雜誌」三字。主座接述之,付之表決,而得通過。此三字於是被刪去,除覆議外,不得再加入矣。但有己君反對刪去,而欲再行加入,彼可動議修正加入「小冊及期報之關係吾人之事者」各句。此中包有雜誌,但非純為加入雜誌之句,是以有別於已經處分之件也。

  一百零三節刪去修正案否決之效力

  反之,前節若一刪去之修正案被打消,則所擬刪去之各字得以確立,而為原案之一部,除覆議外,不能加以處分。但如牽入他語,則此部或其一分,可再動議修正刪去,蓋此為一新問題故也。在一百零二節之演明式,如丙君之修正案,刪去「雜誌」二字已被打消,其後彼可動議修正刪去「圖書及雜誌」,因此句雖含有打消之案,其實為一不同之問題也。

  一百零四節刪去案呈決之方式

  主座於呈動議以表決時,多照述動議者之言而已。乃顧興氏之《議事規則》則異於是,其式如下:主座呈動議以表決曰:「動議為由『書』字之後刪去『及雜誌』三字。今請問諸君『及雜誌』一句,可否成立為動議之一部分?」此其效力乃與常例相反,常例可者可之。此之可者,乃適以否決刪去案也。

  顧氏之法,無甚理由,且易惑初學者之耳目,故多為他家所不主張。而本書所採用之法如下:

  主座曰:「修正案為刪去『設』字後之『圖書及雜誌』五字,此句可否刪去?贊成者……」云云。宣佈曰:「已得可決,刪去『圖書及雜誌』五字。」

  一百零五節所棄之字可加入他處

  既經由刪去案而得可決,或由加入案而得否決,所棄之字有時可加入於本題之他處,惟必於本題另經修正,改變性質及其意義而成一新問題之後乃可。

  一百零六節不字

  一修正案加入刪去「不」字,而使動議之意義適成正反對者,乃不能許可之事。如有為之者,則當以違序而制止之。由此而推,則凡有相反之字,使正義成為負義者,則不許加入也。若欲否決一案,當于處分時表決之而已。

  一百零七節刪去而加入之法

  任何字皆可由一動議刪去,而任何字有關係者皆可補入其位。既已加入,則必照一百零二節所釋之條件,始可刪除。其動議「刪去並補入」乃為一案。申而言之,則為動議刪去,並動議加入,相合而成者也。如刪去甲字,補入乙字,則不能分為兩案(一刪去甲字案,一補入乙字案),既以一案提出,亦當以一案呈表決。其理由則動議者有一表決,以補其字於刪去之字之位也。

  若此案可分而為二,則刪去其字之後,其地位已空白,若他字非動議者之所欲,若加入之,則與動議者之用意相左矣。是故「刪去而補入」之案不得分而為二也。

  (演明式)「設立一圖書雜誌庫為會員之用」之案,正在討論中,子君討得地位而言曰:「我動議修正刪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眾』二字。」主座曰:「諸君聽著,子君之動議,刪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眾』二字,於是其案讀為『設立一圖書雜誌庫為公眾之用』,眾人準備處分此問題否?」云云。「贊成刪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眾』二字請曰『可』!」云云,若得通過,則「公眾」代卻「會員」二字,而為原案之一部分矣。若有人欲刪去「公眾」二字,則必當提出覆議,或用一百零二節之手續乃可。

  一百零八節刪去而加入修正案否決之效力

  若刪去某語而加入他語之案被打消後,則除覆議外,原語必當確立。但如有他事加入于原語,使之成為一別種問題,則間接可再受修正之行動。

  一百零九節替代

  一新動議,如與在場之議案有相關者,可全部替代之。此簡而言之,即為刪去全案,而加入他案也。

  (演明式)設書庫之議,正在討論中,西君起而言曰:「我動議修正,將現在議案改為『委會長調查建設書庫需費若干,並辦理勸捐此費』。」主座曰:「已有人動議將議案改為……」云云。

  現在問題,以為一動議代他動議,所擬之替代題不過一修正案耳。此案可加以修正,又可分之為二,以其含有兩問題也。當經過討論,如他案焉,然後乃呈表決:先表決修正案,後表決所修正之本題。此兩表決呈出如下:其一,「諸君贊成將案替代者,請曰『可』!」隨宣佈曰:「已得通過。」其二,「諸君贊成所修正之本題者,請曰『可』!」宣佈曰:「案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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