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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禁宮酒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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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竊見有司近以在京酒戶虧失元額,改定宗室外戚之家賣酒禁約,大率從重。謹案嘉祐舊法,親事官等賣酒四瓶以上,並從違制斷遣,刺配五百裡外本城,其餘以次定罪,皇親臨時取旨,仍許人告提兩瓶以上,賞錢十貫止。及熙寧法,每賣一鬥,杖八十,一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許人告捕,一鬥賞錢十貫至百貫止。及元祐四年,所定刑賞,與熙寧同,而有告無捕。及今年十一月六日、十二月十八日敕,刑從嘉祐,而賞從熙寧,既兼用兩重,及並行告捕,仍許入沽販之家,而取旨之法,兼及本位尊長。是以此法一行,人情驚擾。臣竊惟有司所以立此法者,止為酒戶虧額而已。酒戶虧額,但戶部財利一事耳。今既兼取前後重法,施於沽販小人足矣。臣訪聞宗室之間,頗有疏遠外住之人,以窘乏之故,或賣酒自給。今既許人入其家捕捉,小人無知,以捕酒為名,恣行淩辱,何所不至。兼逐位尊長,爵齒並崇,多連宗子,而卑幼犯酒,不免取旨。若取旨而不行,則雖取何益。若遂有行遣,竊恐聖意必不欲如此。故臣愚見,以為當去尊長取旨之法,仍不許捕捉之人入皇親宅院。如此許行,頗為酌中。伏乞特降指揮,速行改定。取進止。 貼黃:臣所言事幹宗室,欲乞聖意裁定。如可施行,更不出臣此章,只作聖旨批降三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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