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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改舉台官法劄子


  臣伏見唐制,禦史屬官,皆大夫、中丞自舉。及本朝舊法,亦皆丞雜及兩制舉人。蓋以人主耳目之官,不欲令執政用其私人,以防壅蔽。近自元祐三年六月八日聖旨指揮,殿中侍御史、監察禦史並用升朝官通判資序實曆一年以上人。自是以來,雖時複令本台及兩制舉官,而終無一人應格可用。可者,士自選人改官,經兩任知縣,一年通判,若稍有才名,多為朝廷擢用,其餘碌碌無取,難以複堪台官。雖或間有沉淪,未見知賞,然蓋亦已少矣。今法限取此人,已傷苛細,而又緣此祖宗舉台官舊法久廢不用,而執政以意選用舊人之例,遂以成風。近日雖聖意開悟,複令臣等舉官,然弊法尚存,方人物衰少之時,實患難以應法。伏乞檢臣前奏,稍改近制,令台官得舉升朝第二任知縣及通判以上各半。若謂知縣資淺,乞依尚書侍郎例,許權監察禦史。所貴稍存祖宗故事,不至執政自用台官。雖方今君臣相信,法度可略,而朝廷紀綱,不可不經久遠。臣職在台長,台中典章義當固守。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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