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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青苗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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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青苗狀〈二十四日。〉 右臣近奏乞罷支青苗錢,兼訪聞台諫官皆有文字論列,至今並不蒙降出施行。臣伏見熙甯之初,王安石、呂惠卿用事,首建青苗之法,其實放債取利,而妄引《周官·泉府》之言,以文飾其事,天下公議,共以為非。是時韓琦、富弼、司馬光、範鎮等皆昌言其失,恨不能救。今二聖在上,照知民間疾苦,解去幣法,既已略盡。兼近日責降呂惠卿,數其罪惡,亦以創行青苗為首。然天下俵散青苗,其實至今未止,民間疑怪,以為朝廷仍有好利之意。臣博采眾論,雲近日有臣僚獻議,以國用不足為言,由此聖意遲遲未決。臣雖至愚,竊為陛下深惜此計。何者,自古為國,率皆祿養官吏,廩給士伍,崇奉郊廟,鎮撫四夷,然而食租衣稅,未嘗有闕。今陛下力行恭儉,前代帝王所有浮費一切不為。今日之計,但當戒敕天下守令,使之安集小民,若能稍免水旱之災,複無流亡之患,則安靖之功數年自見,谷帛豐羨,將不可勝用,何至複行青苗,以與民爭利也哉。伏惟陛下聖性仁厚,凡利民之事,知無不為,若非左右構此危語,動搖聖聽,則何至為之廢格群言以成邪說。然臣竊恐中外不知本末,但見台諫之言皆留中不出,妄意陛下甘於求利,不恤細民,遠近傳聞,所損不細。臣欲乞陛下盡將臣僚前後所上章疏,付三省詳議施行,以弭斯謗。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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