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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玄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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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日之一,或曰一百分日之二十五,在四以為一,在百以為二十五,唯其所在而加之,豈有常數哉?六日七分者,以八十言者也。苟有以適於用,吾斯從而加之矣。《坎》、《離》、《震》、《兌》各守其方,而六十卦之爻分散於三百六十日。聖人不以五日四分日之一者害其為《易》,而以七分者加焉,此非有所法乎?日月星辰之度,天地五行之數也,以其上之不可以八,而下之不可以六,故以七分者加之,使夫《易》者亦不為無用於曆而已矣。夫八十分與夫七分者,皆非其所以為《易》也。上、下而為卦,九、六而為爻,此其所以為《易》也。聖人不于其所以為《易》者加之,故加焉而不害其為《易》。若夫四位而為首,九行而為贊,此正其所以為《太玄》者也。而雄於此加焉,故吾不知其為《太玄》也。始於《中》之一,而訖於《養》之九,闕焉而未見者,四分日之三而已矣。以一百八分而為日,以一分而加之,一首之外盡八十一首,而四分日之三者可以見矣。觀《周》之一,知晝夜之不在乎奇偶,而在其所承;觀《中》之九,知休咎之不在乎晝夜,而在其所處。故積其分至於《養》之九,而可以無患。蓋《易》之本六日以為卦,《太玄》之初四日有半以為首,而皆以四百八十七分,求合乎二十八宿之度,加分而其數定,去《踦》、《贏》而其道勝,吾無憾焉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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