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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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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以仁義行法律,後世以法律行仁義。夫三代之聖王,其教化之本出於學校,蔓延於天下,而形見於禮樂。下之民被其風化,循循翼翼,務為仁義以求避法律之所禁。故其法律雖不用,而其所禁亦不為不行於其間。下而至於漢、唐,其教化不足以動民,而一於法律。故其民懼法律之及其身,亦或相勉為仁義。唐之初,大臣房、杜輩為《刑統》,毫釐輕重,明辯別白,附以仁義,無所阿曲,不知周公之刑何以易此?但不能先使民務為仁義,使法律之所禁不用而自行如三代時,然要其終亦能使民勉為仁義。而其所以不若三代者,則有由矣,政之失,非法之罪也。是以宋有天下,因而循之,變其節目而存其大體,比閭小吏奉之以公,則老奸大猾束手請死,不可漏略。然而獄訟常病多,盜賊常病眾,則亦有由矣,法之公而吏之私也。夫舉公法而寄之私吏,猶且若此,而況法律之間又不能無失,其何以為治? 今夫天子之子弟、卿大夫與其子弟,皆天子之所優異者。有罪而使與氓隸並笞而偕戮,則大臣無恥而朝廷輕,故有贖焉,以全其肌膚而厲其節操。故贖金者,朝廷之體也,所以自尊也,非與其有罪也。夫刑者,必痛之而後人畏焉,罰者不能痛之,必困之而後人懲焉。今也,大辟之誅,輸一石之金而免。貴人近戚之家,一石之金不可勝數,是雖使朝殺一人而輸一石之金,暮殺一人而輸一石之金,金不可盡,身不可困,況以其官而除其罪,則一石之金又不皆輸焉,是恣其殺人也。且不笞、不戮,彼已幸矣,而贖之又輕,是啟奸也。夫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誣以殺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誠殺人而官不能折以實者,是皆不可以誠殺人之法坐。由是有減罪之律,當死而流。使彼為不能自明者耶,去死而得流,刑已酷矣。使彼為誠殺人者耶,流而不死,刑已寬矣,是失實也。故有啟奸之釁,則上之人常幸,而下之人雖死而常無告;有失實之弊,則無辜者多怨,而僥倖者易以免。 今欲刑不加重,赦不加多,獨於法律之間變其一端,而能使不啟奸,不失實,其莫若重贖。然則重贖之說何如?曰:士者五刑之尤輕者止於墨,而墨之罰百鍰。逆而數之,極於大辟,而大辟之罰千鍰。此穆王之罰也。周公之時,則又重於此。然千鍰之重,亦已當今三百七十斤有奇矣。方今大辟之贖,不能當其三分之一。古者以之赦疑罪而不及公族,今也貴人近戚皆贖,而疑罪不與。《記》曰:公族有死罪,致刑於甸人。雖君命宥,不聽。今欲貴人近戚之刑舉從於此,則非所以自尊之道,故莫若使得與疑罪皆重贖。且彼雖號為富強,苟數犯法而數重困於贖金之間,則不能不斂手畏法。彼罪疑者,雖或非其辜,而法亦不至殘潰其肌體,若其有罪,則法雖不刑,而彼固亦已困於贖金矣。夫使有罪者不免於困,而無辜者不至陷於笞戮,一舉而兩利,斯智者之為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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